“责令”怎能如此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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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第一天分享的是《责令村务公开应全面履行职责,依法实现履责目的》,明天,我们将和大家一起分享《征收决定,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并及时给予合理补偿》,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责令村务公开应全面履行职责,依法实现履责目的
——政府对责令村务公开申请反映的事项应调查核实,限定公开的合理期限并跟进监督执行情况,以实现公开的结果。
标签:村务公开|调查核实|跟进监督|全面履职
案情简介:2014年,寿光市人民政府收到王某责令村务公开申请,调查核实后作出《责令村务公开通知书》,并进行了送达。村委会仍拒不履行村务公开职责,王某认为政府作出的《通知书》不具有责令效力,遂起诉要求确定政府不履行责令村务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要求被告及时履职。
法院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被告寿光市政府负有对原告王某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以及责令村委会公布相关村务的法定职责。被告在履行职责时,不应仅限于作出并送达责令通知,还应限定公开的合理期限并跟进监督村委会对责令通知的执行情况,以实现公开的结果。本案中,被告虽向村委会作出责令村务公开通知,但未限定公开的合理期限,亦未就村委会对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核实,被告的履职行为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责令”程度,缺乏约束力和执行力,其应继续履行责令之责。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 日内责令村委会向原告王某限期公开相关村务信息。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不仅应及时履责,还应当全面履责,并要依法实现履责目的。对“责令”行为,需明确具体内容和合理期限,对执行情况调查核实,强化“责令”行为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案例索引: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潍行初字第42 号“王某与寿光市人民政府责令村务公开案”,见《王顺升与寿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孙小玮,代理审判员林少华,人民陪审员管振香),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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