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决定,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并及时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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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征收决定,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并及时给予合理补偿》,明天,我们将和大家一起分享《征收补偿决定侵害相对人补偿选择权,应认定违法》,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国家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是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步骤,并依法及时解决补偿问题。
标签:行政行为 | 征收决定 | 法定程序 | 征收补偿
案情简介:安业公司于2004年4月和10月先后办理了双塔西街16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于2006年3月1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太原市政府于2014年4月4日发布关于市政府决定收回解放南路长治路道路建设所涉及87个单位776.85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并予公示。该《通告》载明所涉安业公司两幅土地的面积共749.5平方米。安业公司对《通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太原市政府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法院认为:①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并应依法及时解决补偿问题。在本案中,太原市政府既未听取安业公司的陈述申辩,也未对涉案土地的四至范围作出认定,尤其是至今尚未对安业公司进行任何补偿,依法应予以撤销。
②考虑到相关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确属公共利益需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太原市政府的该行政行为应确认违法。
③今后如因道路建设改造实际使用安业公司相应土地,安业公司有权主张以实际使用土地时的土地市场价值为基准进行补偿;安业公司也有权要求先补偿后搬迁,在未依法解决补偿问题前,安业公司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实务要点:认定行政征收决定是否合法,应当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加以判断,作出程序违法,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予以撤销或确认违法。另外,征收决定应当包括具体补偿内容,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80号“山西省安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命令申诉案”,见《山西省安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命令申诉行政判决书》(审判长耿宝建 代理审判员李纬华 代理审判员周觅),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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