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方违约怎么办?一招追偿五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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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陈先生与某市拆迁方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安置合同》,合同中约定:拆迁方依法拆除陈先生坐落在某路12号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陈先生的房屋产权证上的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非住宅铺面为26平方米,使用面积为23平方米;拆迁方在某小区范围内异地过渡安置陈先生家一套住宅房屋;并且拆迁方还承诺在此次拆迁工程全部竣工、建成铺面后,在此路段拆迁方开发的首期商铺中优先安置一层商铺给陈先生所有,作为拆除陈先生房屋的补偿,偿还铺面建筑面积为26平方米。
合同签订后,陈先生已经按约定搬离拆迁范围。但从此之后拆迁方一直未补偿给陈先生合同约定的铺面。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总是会想尽办法让我们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而在拆迁范围日益扩张的今天来看,拆迁方说话不算数的情况并不稀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本就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在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是合法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那么如果拆迁方“说话不算数”,我们又该怎么办呢?本案中,拆迁方的言而无信,未按约定提供商铺,就此情况,作为被拆迁方的陈先生又能做些什么呢?接下来,小编就与大家简单的分析一下。
第一,陈先生与拆迁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这个合同是能够合法成立并且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陈先生自签字之后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搬迁义务,拆迁方因此也应按合同约定补偿给陈先生相应的铺面,但拆迁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补偿铺面的义务,从法律层面讲,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是比较理想的“言而无信”,因为《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约定的内容是相对具体明确,因此陈先生可以以签订的补偿协议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并不是这么简单。拆迁方承诺的商铺一直尚未建成,客观上就决定了拆迁方已无法实际履行合同原定的交付铺面义务,拆迁方也明确表示现在铺面一直没有建造起来,就无法补偿铺面给陈先生。面对这种情形,大家可能会认为这样就没有什么办法了。面对这样一副“无赖”的态度其实并不是可以蒙混过关的。最后,陈先生通过法律途径一纸诉状将其拆迁方送上了法庭。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合同存在履行可能的情况下,双方应该继续履行。在法律或者事实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一般损失额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约定违约条款,则依据违约条款处理,另一种是没有约定违约责任,要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本案中,针对拆迁方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约定内容的实际情况,陈先生当然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主张相应的赔偿请求,且该主张将成为本案的关键问题。
诉讼中,陈先生听从专业的拆迁律师意见,变更了继续履行协议内容的诉讼请求,要求其进行货币补偿。虽然,这当然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如何界定货币补偿金额又成为了本案的难题。是按照拆迁时的市场价值还是按照诉讼时的市场价值呢?
根据《合同法》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及《民法通则》关于损失补偿的原则,拆迁方对陈先生的货币补偿金额应相当于合同实际履行时可以获得的利益。故拆迁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交付铺面时间时陈先生被拆铺面的市场价值进行补偿,根据评估价值陈先生最后获得520000元左右的货币补偿。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说话不算数”,口头承诺或是空白合同比比皆是。而类似陈先生遇到的拆迁方无法继续履行安置补偿合同的案件也并不罕见,但是很明显地,这类情况的维权相对是比较理想的。在这类案件中,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往往是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争议的焦点,而损失赔偿额的确定则是案件处理的主要问题。
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在确定损失时,最常见的方法就是评估。近年来,由于房价不断上涨,评估选取的时间点对评估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依据公平原则,评估选取的时间点应该为实际交房时间,并且考虑到诉讼时的房价加以确定,这样才能尽可能的维护守约方的利益。
因此,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我们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准确的决定。本案中经过专业拆迁律师的代理,最终获得合理补偿。所以面对拆迁方的“说话不算数”作为被拆迁方的我们来说,只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合理的补偿就会出现在我们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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