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补偿协议后,可以确认无效吗?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部分公民基于政府的胁迫、威胁、利诱,签订补偿协议,致使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受重大损失。遇到这种情况下,公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通过胜诉案例告诉您,签订协议后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案情简介】
何先生等三人及其母亲是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城南乡紫霞村村民,在该村共同拥有一处宅基地及其上数栋房屋。何先生等三人及其母亲的房屋因为建设体育中心面临拆迁,在认为补偿偏低的情况下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然而,2014年6月27日何先生等三人的母亲在胁迫下与政府签订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随后,何先生等三人及其母亲认为,该份协议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何先生等三人及其母亲找到了盛廷律师事务所,委托盛廷律师帮组维权。
【办案回顾】
提起诉讼,法院确认补偿协议无效。
接受了何先生等三人及其母亲的委托之后,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指派办案经验十分丰富的栾金光律师承办该案件。盛廷律师在对何先生等三人及其母亲提供的材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与何先生多次面对面和电话沟通,了解了何先生等三人及其母亲的案情及其诉求,并确定了本案的整体办案思路。
首先确认该补偿协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协议,清除维权路上的大老虎;其次顺利启动其他法定程序。于是,一纸起诉状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告到法院,大祥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最终判决如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
【盛廷说法】
在何先生等三人及其母亲的案件中,关键点之一在于何先生等三人的母亲有无权利处分何先生等三人的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可知:因为何先生等三人的母亲处分何先生等三人的合法房屋(财产权)和何先生等三人的反对,故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
关键点之二在于政府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如何认定。根据“法无授权即禁止”的行政法原则,即依法行政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可知,因为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议书》的时间早于湖南省人民政府征地批文时间,故认为政府不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其签订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议书》应属于无效。
在本案中,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最终确认《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此,希望因房屋拆迁土地征收而导致自己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公民,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委托专业律师,只有这样才可以以最低的成本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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