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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屋有拆迁补偿标准?

2017-09-29 周荣超 盛廷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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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的房价持续飞涨,让大多数人只能“望楼兴叹”。对于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打拼的普通工薪阶层来说,赚钱买房更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加之,我国目前城镇住房供应不足,加快建设、增加住房供应是客观需要。在这种楼市背景下,购买价格较低期房成为了越来越多、尤其是年轻人的选择。



期房是指由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止,在这期间的商品房都统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个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订预售合同。


2003年6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可见,尚未建成的期房是受我国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


与之相对的,现房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时具备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开发商已办妥所售房屋的大产证的商品房。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立即可以办理入住并取得产权证。只有拥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才能称之为现房,期房还没有房产证。


与现房相比,期房有其特定的优势和劣势。优势在于其价格较现房低,期房在开发之初卖出去,是开发商为了募集资金的一个渠道。因此房产开发商都在价格上有较大的优惠;劣势在于存在于期房上的不确定因素较多、风险较大。



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设计、资金等原因导致的工程停顿,都会给购房者带来损失。同时,市场行情与价格涨跌难以预测。另外由于普通购房者与开发商的信息及专业知识的不对等,仅凭开发商的广告、资料宣传来判断、预测楼盘状况,存在房屋标准、质量与预售承诺不符的风险。


同样,在征地拆迁领域,期房也面临着“不能获得与现房同等补偿”的风险。


在某大城市打拼的周某,近来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周某是一个从外地来大城市发展的年轻白领,属于典型的工薪阶层。周某每天兢兢业业,辛苦工作,目的就是为了能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


2011年5月的时候,周末听到一个好消息:在距离其公司不远的地方有一处楼盘最近开盘预售,价格非常诱人,每平米才6000元,比该市9000元的均价要便宜3000元。经过慎重的考虑,并且在查看了该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资格后,周某拿出多年积蓄付了首付,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


好景不长,到了2012年6月房屋建设即将完工时,周某得知他所买楼盘被划为因城市轨道交通所要征收的部分。最令周某不能接受的是,公布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的房屋补偿价格只在他购买时6000元每平方米的基础上加了1000元,按照7000元每平方米补偿。而现实是,经过一年的时间,该地段上的房价已经从原来的6000元每平方米上涨到了12000元每平方米。


周某主张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却遭到了房屋征收部门的拒绝。给出的说法是,该期房是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购房者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因此不能按照市价进行补偿。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来,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未直接规定在建期房如被征收该如何补偿。


这在实践中,便经常被征收人钻空子,作为其降低补偿标准的理由。但是,我们可以从其他法律规定中找到能够维护周某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首先,周某已经支付了该期房的首付款,并且通过银行贷款向开发商支付全部购房款。尽管房屋尚未建成、尚未办理权属登记,但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国家对期房预购人转让在建期房的行为并不持否定态度,期房的预购人已经具备房屋所有权人的资格。所以,周某理应具备被征收人资格。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期房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期房的购买者在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购房款之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基于这条批复的规定,笔者认为期房买受人理应成为该房屋的被征收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期房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综上,房屋预购人基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理应在被征收时享受同其他房屋所有权人同等的补偿价款。因此,周某有权主张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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