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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共利益就可以擅自拆迁?

2017-11-08 付顺托 盛廷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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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央视新闻调查节目《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爆红网络。7年后,“公共利益”一词还不时刺痛着被拆迁人的心。


自从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开始,拆迁一词便从天堂坠落滚滚红尘,进入了大众的视野。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也早就提出“公共利益是最高的法律”。千百年来,只要祭出“公共利益”的大招,就仿佛站在了道德的制高点上,号令天下,莫敢不从。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均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却都没有涉及。



直到2011年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其中第八条在我国立法史上首次界定了公共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此条款采取了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需要“做了规定。


首先,必须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征收房屋,这是对公共利益的概括性规定。


其次,以列举的方式列举了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六种情形。


一是,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比照到征地拆迁中来,一般指国防建设或使领馆建设,如北京亮马桥一带,清一色的使馆区。


二是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如西气东输、南水北调、机场建设啊,往往属于此类。


三是科教文卫体等公共事业,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修个图书馆、体育馆什么的,怎么也说得过去。


四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在房价如此飙升的今天,就太需要了,应该不会有人反对吧。


第五项危房改造也是利国利民,虽然是好事,但拆了房子之后,记得把补偿给足了才好。


第六项是兜底,在此就不展开说了。


最后,基于以上目的,确需征收房屋。也即,非经征收土地上单位或个人房屋,不能达到上述目的,如果有其他方法能够达到上述目的,就不能动不动就拆房子。


同时,此条款还明确规定,征收房屋的决定主体,应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由此,区、镇乡等级别政府自然不在考虑之列。



综上,以《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为例,公共利益主要涉及国防和外交、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安居型工程、危房改造等。


除此之外的拆迁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还要具体分析。多以公共使用、使不确定主体收益、公益性明显而不是商业利益、比例原则、长远而不是暂时的、全局而不是局部的等方面考量。


如果你突然跟我说拆迁是为了公共利益,我不信!


画个圈,比照上面的规矩套套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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