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这俩村霸,判了!
5月29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家礼、张小龙寻衅滋事案进行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家礼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张小龙有期徒刑四年;追缴二被告人违法所得各27000元,返还给呆鹰岭镇新阳村罗子塘组。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张凯传(已判刑)担任蒸湘区呆鹰岭镇新阳村陈家组组长。2010年以来,张凯传和张峰、张帆、张伟、张志成、张家龙(均已判刑)、被告人张家礼、被告人张小龙(均系陈家组组民)等人纠集在一起,形成以张凯传为首要分子,张峰、张帆、张伟、张志成、张家龙、被告人张家礼、被告人张小龙为积极参与者的村霸恶势力犯罪集团,常年横行乡里,随意殴打百姓、破坏村组选举、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侵占集体资产,涉及多起违法犯罪事实,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张家礼和张小龙共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事实9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家礼、张小龙伙同他人逞强耍横、抖威称霸、借故生非、横行乡里、欺压百姓、为非作恶、称霸一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张凯传与被告人张家礼、张小龙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经常纠集在一起,组成以张凯传为首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应依法从严惩处。张凯传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张家礼、张小龙系积极参与者。本案寻衅滋事犯罪是共同犯罪,法院依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区别划分主从犯,并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编辑 | 魏臻臻
◆责编 | 雷昕
◆三审 | 张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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