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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男子隐瞒接触史,致多人感染,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法院判了

衡阳日报 2021-02-24


近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

2020年初,全国发生了新冠病毒肺炎疫情,被告人唐某某从湖北省探亲返回长沙。当晚,湖南省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被告人唐某某不仅未按防疫要求向社区报告,还到处走亲访友并带有感染症状的家人去医院检查,且未告知医护人员其是从湖北疫区返长人员,致使就医过程中造成大量不特定人员接触感染,造成政府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2月7日,被告人唐某某确诊新冠病毒肺炎。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雨花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官提醒





对疫情防控期间针对防控疫情有关人员实施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刑事政策要求。下列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会受到法律严惩: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严重传播危险的,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受政府部门组织动员的村、社区工作人员)依法开展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疫情行为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3、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医务人员、志愿人员,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定罪处罚。



春节临近,人员流动加大,疫情传播风险增加。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公民,我们要认识到,遵守法律法规既是为了社会、为了他人,也是为了自己;遵守为疫情防控而采取的必要限制,恰恰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最终受益者是包括自己在内的每一个人。


请每一个人都积极配合社区及当地卫健部门做好防疫工作,阻断病毒传播。


◆来源:红网、湖南交通频道

◆编辑:魏臻臻  责编:雷昕  三审:张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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