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OUNCIL 推荐| 企业如何有效的解决商品归类争议问题
LCOUNCIL 推荐理由
近年来,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速度迅猛,为了适应这样的改变,海关的通关模式也在发生着不断的变化。在进出口环节中,海关的主要功能是对进口货物实施监管和征税,而海关监管和征税的最基本依据就是报关单中的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商品归类成为了海关审单的重点关注对象。
在与LCOUNCIL平台上的法务同行交流中我们了解到:企业在进行商品归类这项工作过程中存在诸多的困难。由于报关企业或是代理报关企业面对需要申报的商品品名各有不同;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又不断涌现新产品,客观上也给商品归类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一旦归类错误,将面临海关方面的巨额罚款,同时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的损失。
✚ 海关一般会有第三方的预归类企业,但是一般这种预归类不会起到决定性作用,只能说在被海关查到的时候,能根据预归类排除自己的主观故意。据相关消息透露,海关将有内部的预归类机构,相对的比较权威的预归类,今年会出台吗?
✚ 海关活动,企业在对产品进行预归类的时候,往往会找到海关推荐的预归类单位或者机构,但是这些机构并非海关的隶属单位,所以有时候做出的预归类文件海关不一定承认,想了解一下1、预归类企业做出的商品归类文件的效力如何?海关是否会承认?
✚ 一旦遇到海关不承认这种情况的时候,企业有没有比较好的应对措施?或者有没有好的方法来降低相关风险?
至此,LCOUNCIL在2016年的活动策划中添加“海关实务系列活动”板块,从实务操作、案例分析的角度,就目前大家关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以帮助企业更好的应对实际碰到的海关问题,LCOUNCIL据此整理研究报告。
企业如何有效的解决商品归类争议问题
2015年年底海关在商品归类方面做出了一个重大的变化,就是没有门槛的要求,即对于机构、归类人员都没有门槛的要求。如此一来,原先海关自身的一些三产由于受到国家审计署的审计,所以就不能够再对这个预归类项目进行收费,从而导致一个很大的市场变化,在上海有很多类似企业,如上海科思达就是这样一个预归类的机构,这家企业在所有的预归类机构中的准确率应该是排名第一的。由于审计署的审计原因,科思达现在不能再从事预归类这项工作了。
所以这是目前关于商品归类方面的一个非常大的变化,今后这个归类或者预归类何去何从,海关也在探讨这个问题。目前的趋势是,可能会学习美国海关的做法,由律师事务所来做预归类。原因是,相对所有的机构如报关行、货代等这些来说,律师事务所处于一个比较中立的地位,不会受限于委托企业的要求,如归一个零税率的号,否则这个业务不给做等情况发生。中国海关之所以对预归类进行各种各样的改革,是因为从海关本身来讲,并没有能力为企业提供合规性的预归类等服务。而从美国海关来讲,海关只做行政裁定,只有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或者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海关给出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意见,相当于补充立法的作用。
对于企业来说,这两年应该明显感觉到海关查处的力度在加大,其实这两年海关查处的重点就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税号,一个是价格。因为税号决定着进口商品的税率,这两个方面是直接涉税的,也就是说海关税种算过来是完税价格再乘上税号所对应的那个税率,得出进口环节的关税的这样的一个数值。
从海关内部来讲,这也是一个很大的压力,国务院给的任务很多年一直完成不了,所以海关就在这两方面加大了查处的力度,其实专门有一些海关官员在后台做一些风险的监管工作,如看税号、看价格等。如果查出有风险的,可能就会由现场海关或者其他部门对这个事情进行调查,特别是汽车行业可能更能深刻地感受到去年海关对全国所有的汽车企业进行的专项的退税权使用费的稽查。
很多人可能对归类这个问题还没什么太多的概念,从经验来讲,很多企业的并没有将这部分内容纳入到法务这条线里的,可能是到最后缉私局介入时才找到法务,但是往往这个时候已经有点晚了。为什么商品归类没有纳入法务管理呢?第一,公司可能原来在设置上就没有将关务纳入到法务体系里;第二,很多法务自己也不懂,没办法管。
但近几年来的趋势一直都在改变,尤其是这几年每个跨国公司都设立了合规岗位,所以慢慢地将关务也纳入到合规,那么合规肯定需要法务的支持。一般来说,做关务的人员,特别是跨国公司很多人都干了十几年的关务工作,从经验上来讲似乎要比法务懂得更多,可能不一定会听法务的,实践中也有很多这样的公司,如关务拿一个文件来要求法务盖章,因为很多章是由法务来管的,当法务看到似乎有不合规的风险,也会打电话问律师这里面有没有问题,有问题的就不想盖章,但关务就明确地说只能盖章,不能问为什么,也就是法务不能过问这件事情。如此一来法务会非常头疼,怎么去意识到这里面是一个法律风险呢?
中国的海关与其他部门的设置上来讲比较特殊,因为海关目前来说应该是中国唯一一个拥有警察这样的行政机关。用法律术语来讲,就是同时拥有行政执法权和刑事侦查权,也就是说海关有自己的警察,而且海关的行政处罚权也是由缉私局来执法的,现场海关是不进行处罚的。这样会导致一个情况是,海关的警察同时拥有行政处罚和刑事侦查的权力,通俗地讲可以罚款,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将这种行为说成是走私犯罪案件。
同时,海关走私罪的起刑点特别低,之前个人走私是5万元,单位走私是25万元,这个5万、25万是所谓的关税加上海关代征税,也就是大的方面来讲就是关税加上增值税,也可能还有消费税。那么仔细算一下,关税现在基本上平均是百分之六点几,但增值税基本上都是17%,为数不多的几个是13%,所以这样加起来说达到25万的这个标准是很容易的。前几年国家对这些内容又进行了修订,认为个人5万与单位25万差太多,差了5倍,然后有人说要统一标准,最开始的说法是都统一为5万,最后折中到现在的标准,即个人走私10万元就构成刑事犯罪,走私罪。这样个人是提高了,但单位却降低了,降到了人民币20万元,这其实对企业来说风险是特别大的。
还有一个就是海关的法律风险有些特点。第一个特点,很多人不追求法律,或者介绍不了解的,都会认为是一种事实上的判断。如很多人认为已经向海关申报过的,然后海关也查验过,肯定要审单,审完单甚至有的货物可能还被随机或者是被人工地去查验过,都没有问题,货给放了。很多人就会基于这点,认为前面的申报是正确的没有问题的,其实这个认知是非常危险的,也是海关法律风险与其他法律风险相比较来说最重要的一个地方,即一定要引起重视,也就是说顺利通关并不能免责。
从法律上来讲,申报是企业也就是进出口收发货的一个义务,这是《海关法》明确规定的。申报是一个法律行为,一旦申报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作为海关来讲,由于对通关速度的要求,海关在现场可能更多是做一种形式上的审查,其实法律并没有赋予海关这样的一个义务,即“必须查到问题,如果没查出来企业是可以免责的”,《海关法》也没有这样的规定。基于这类情况,如果企业在第一次申报的时候是错误的且顺利通关了,如税率税号报错了,本来税号应该是10%的税率,结果报了5%的,当中有5%的税差,可能就少交了税,但企业一直没发现这个问题,时间一长,一次、两次,一票、两票,一年、两年的累积起来,一旦哪天被海关查到,这个数字就会非常地巨大,达到20万是非常容易的,所以很多案件一查出来,所谓漏缴或者少缴的税款,都在几百万、几千万。这样的数字是非常恐怖的。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海关法律风险的特点的特殊性,这是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
归类的税号决定着进出口中的很多内容,最主要的就是税率,还有准入条件。也就是说这个税号项下是否要去办什么证,这也是从税号里面来获得这个体现的,如要不要入境,或者要不要去做删减等这样一些的事情。
▌同行问题一
关于商品归类有一个比较细节的问题就是,关于这个归类规则是否明确,这一点在海关的归类中心有没有什么评判的原则?因为我们化妆品这个品类有很多跨界的产品,如同时具有多种功能,那么在这个税号选择的时候有可能出现几种税号都适用的情况,之前的处理依据主要是通过税则上面的加上税项注释来进行判断的。但当碰到一些归类争议的时候,怎么去跟归类中心进行一个更好的沟通,或者怎么知道这个归类规则是明确还是不明确的呢?
▌LCOUNCIL 认为
其实关于这个海关总署是出过一个文的,就是关于税号申报不实的行政解释,那里面列举了一些情况认为归类规则是明确的或者是不明确的。一般来说就是在税则里面直接对这个有过规定明确的表述,其实还是比较规范的,主要是落在品目这样的一个层面,再细的可能就没有了,主要在品目的这个描述中是有对这些有一个非常明确的描述,那么就认为是明确的,如经过海关的实质性审查的,这个认为也是一个非常明确的。当然不同的产品会有不同的情况,问题中的这个产品是属于化妆品的,其实也有这样的企业,就是说有一种情况可能是比较接近的,即前面的这个产品有一个归类决定是将其归为A号,后来由于认识上的这种又重新发了一个归类决定将其归为另外一个号,那么在这个新旧法律发生变化的这个过程中,这个阶段应该认定归类规则是不明确的,具体的司法解释里面也都有。
▌同行问题二
作为货代企业,如果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因为各种原因拒绝提货,为了避免高额费用的持续发生,货代企业是否可以向海关请求销毁货物或者做其他的一些处理呢?
▌LCOUNCIL 认为
这种情况下在实务中也是比较难处理的,因为海关是要达到6个月可能才会做处理,如果没达到这个期限,因为海关官员是要保护质检等,而企业只是一个货代,不是一个货主,所以要求海关采取一些动作,可能海关会比较难接受这个事情。
▌同行问题追问
因为不是货主,所以没办法做清关,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够请求海关采取一些什么样的措施呢?
▌LCOUNCIL 认为
很难,海关是很难处理这个问题的。
▌同行问题追问
那么刚刚提到6个月,一般6个月之后,海关这边会有一些什么样的措施呢?
▌LCOUNCIL 认为
就是将其作为无主物变卖,然后扣除相应税款放到那边,货主一年内可以去认领,如果超过一年的,就归国库。
▌同行问题三
第一个问题是涉及到归类的比较具体的问题,是涉及到对其他免费提供的进出口货物,还有货样广告品这两个号的理解,因为我们药企除在进出口这里正常的商品,也就是作为商品的样品之外,还会进口一些临床实验用药品,以及还会进口一些样品,这个样品会给到药监局,就是药检所,药检所是用来检验之后,给我们签发或者更新药检资格证,对于这两类药品,我们理解可能与一般正常商品用的药品是不同的。像我们这类是不是能归到比较特殊的,就不是按照一般的药品的那个号的走,而是按照免费提供进出口货物或者货样这两类去走呢?
▌LCOUNCIL 认为
这个应该是不行的,因为税则中没有区分贸易方式不同税号不同,税号都是一样的,都适用统一的法律。当然这个问题的情况,原来我们也进行过处理,免费提供的或者样品,可能在价格上会与其他的不一样,因为是免费提供的,进口的也是贸易的成交价格,这个很多药企也碰到过,就是进来的时候可能报的价格比较低,曾经还有客户被海关认定是虚报价格的,但我们认为不叫虚报价格,因为这个是没有成交价格的,所以没有办法向海关申报一个价格,所以向海关申报的从法律规定上来讲是报的什么?报的一个价格资料,所以报给海关的应该是一个补税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一种虚报价格,从税号这边来讲,应该是一样,就是税号可能还是得按照正常的药品的那个税号去走一下的。
▌同行问题三
如果我们因为这种规定,可能造成少缴税款,也就是刚才提到的一种情况造成少缴税款的情况。那么海关条例是将这个归为因为申报人的原因造成漏征的,所以追缴期限可能是三年,还有一个滞纳金,这个理解是正确的吧?
▌LCOUNCIL 认为
正确的。
▌同行问题追问
听说好像有一个自查自纠的程序,不知道在海关这边这个自查自纠的程序是怎么样的,第一就是这个程序受不受时限上的约束;第二就是自查自纠是不是可以将滞纳金免除?
▌LCOUNCIL 认为
这个是这样的,第一,由于企业原因要补征三年的税款,但这个在归类来讲,就是说报错的原因可能会影响到这个认定,到底是由于企业原因还是由于海关的原因,以至于说归类规则不明确,这里不能认定是企业原因的,这种情况下企业是会补一年的。
第二,自查自纠这个程序,海关现在确实是叫得很响,确实也出过相关规定,即在修订的稽查条例里很笼统地写了这么一条,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将其作为一个常规化的政策或者法律制度确立下来,很多情况下是海关在年底的时候会对这个制度的出台催得比较厉害,因为年底可能为了完成任务等原因。但从海关现在的这个认知上来讲,这个自查自报,海关还是认可这种做法的,但因为海关是有权力界限的,如果这个数字很大,然后确实有主观故意的,海关官员也不能因为你自查自报,就说不追究你刑事责任,而是直接补点税、罚点款,海关是没有这个权力的,所以建议是自查自报肯定会对企业争取一些好的结果,但一定是要在做好所有的事实调查清楚,做好所有的法律评估以后再去自查自报。而且自报还有一个就是到底向哪些海关报,也是有区别的,因为企业都有一个是口岸海关,一个是主管海关,这两个海关其实都可以选择去报告的,也就是说企业要评估一下,哪些海关实际上对自查自报的这种态度、一贯的这种做法,然后企业在海关里面的这个等级或者给海关的印象等等这些综合以后,再选择向哪些海关去报告。
▌同行问题追问
刚才提到关于归类的建议,如果企业遇到了在不同的地方可能不同的现场海关对于进口税号给出的不同建议,这种情况下有什么比较好的建议吗?
▌LCOUNCIL认为
建议是不可以,只要同样的商品用到两个税号肯定有一个是错的,其实从法律上来讲不存在这个产品有三个税号、四个税号都可以用的,这样应该是不成立的。从法律上来讲,所以当出现海关官员要求改税号的情况下,不能擅自去改,也就是说我们还是要确立哪个税号是对的,那么就报这个税号,如果让我改我不能改,改完以后可能就会有法律风险,至于货物到时候通关之前,也就是前面建议提交保证金放行的,不能随意地听海关官员的口头的建议,除非给一些书面的文件。
LCOUNCIL 《每月速递》 2016年3月刊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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