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互动福利| 企业经销合同条款注意事项——如何在反垄断合规前提下有效防止窜货和乱价
本期互动背景
继白酒、奶粉和汽车之后,我国的反垄断之剑将指向医药等百姓关心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卢延纯在上海表示,下一步我国将加强药品反垄断,遏制药品价格“商量涨”、“任性涨”等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据新华社6月29日报道,卢延纯是在近日上海举办的医药企业培训会上做上述表述的。他表示,医药产品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是反垄断部门关注的重点。我国药品长期实行政府定价,2015年刚刚放开。除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少数药品之外,其他由药企自主定价。虽然价格放开了,但整个行业在真正的市场化运营方面还有不少问题。
据了解,药价放开后,部分药品出现大幅涨价现象。为此,今年6月1日起,发展改革委在全国范围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重点瞄准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原料药、药品品种。
卢延纯表示,监管部门关注的不是药价的高低,而是药企行为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横向垄断行为,即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串通起来达成垄断协议。比较典型的如今年年初,重庆青阳、江苏世贸天阶、上海信谊等企业在药品“别嘌醇片”上,先后四次召开会议商讨涨价,最终被反垄断部门处以近400万元的罚款。
二是纵向垄断行为,即上下游之间,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间达成了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今年年初,德国反垄断部门对一家玩具生产商处以罚款,原因是其试图阻挠零售商降价,这是典型的纵向垄断行为。
三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比如,一些小品种的原料药,被人独家买断经营后,出现大幅涨价行为。有的成本只涨了5%,价格却在短期内涨了50%,这些行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消息转载自中国证券网)
本期同行反馈
在与企业法务同行沟通的过程中,LCOUNCIL了解到同行们在与经销商协商经销条款时有如下问题:
❖ 公司属于快消品企业,一直以来窜货是非常关注的问题,因为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并不是很高,在经销合同中对于各个经销商的销售区域进行划分,并将设置违约条款,若发现经销商窜货就认定对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对于合同中约定的这种条款是否存在很大的反垄断风险?
——快消品行业企业法务同行
❖ 若经销合同中的条款为“经销商XX基于自身目前的服务能力,自愿申请在特定区域、通过特定渠道进行销售经营,基于售后服务考量,经销商XX超出该区域销售将无法满足售后服务需求,会对消费者及品牌造成不良影响,超出销售区域视为违约,需支付违约金。”类似这种条款是否有风险?
——化妆品行业企业法务同行
❖ 对于价格方面,我们认为若经销商过于低价去销售产品也会妨碍市场竞争秩序,一般会在合同中设定一个市场销售的指导价格,但因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经销商必须遵守这个价格。但这样就起不到很好的稳定价格的作用,必定会有经销商为了利益以低价进行销售。对此,在合同条款设定中是否有更好的条款可供参考?
——食品行业企业法务同行
❖ 以前若经销商违反我们的价格条款,我们都设定了惩罚机制,现在若以奖励代替惩罚是否能降低风险?例如对方如果能够比较好的遵守我们的指导价格,我们会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者更高的返利,这种返利、保证金制度是否可以规避反垄断违法风险?
——快消品行业企业法务同行
本期互动内容
为了解答同行的困惑,本期LCOUNCIL电话会议聚焦“企业经销合同条款注意事项——如何在反垄断合规前提下有效防止窜货和乱价”这一话题,邀请在反垄断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合伙人律师,与企业法务同行们进行分享交流。
▌国家发改委对防乱价、防窜货行为的处罚
▌国家发改委在分析经销合同相关条款时的分析步骤及思路
▌防乱价条款如何约定?
✦ 有垄断风险的条款示例
✦ 合规性条款建议
▌防窜货条款如何约定?
✦ 有垄断风险的条款示例
✦ 合规性条款建议
本期参与方式
时间:2016年7月14日15:00~16:30
形式:LCOUNCIL空中电话会议
注意事项:
1、如确认参加此活动,请尽快报名以便我们为您安排席位;
2、如您有相关问题希望与活动嘉宾互动,请尽快将您的问题提交给LCOUNCIL,我们将尽量为您安排;
3、活动确认函将于活动前1-3个工作日发送至参会代表邮箱,届时请注意查收,若未如期收到请及时致电咨询;
4、LCOUNCIL不排除活动嘉宾因临时时间变动无法如期出席的可能性,如发生类似情况,我们将第一时间通知参会代表;
5、LCOUNCIL对上述内容具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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