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报道| 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药食两用产品 广告的审查要求
一、利用互联网展示和销售“二品一械“的审查要求
1.利用互联网推广、展示“二品一械”产品,含有产品名称、功效等内容的,应当遵守《广告法》第十五条和十六条的规定。
2.“二品一械”的生产、销售企业利用互联网展示、销售上述商品的,除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标注的商品标签信息,以及销售者名称、商品价格、支付和送货方式、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完成交易所需信息外,可以根据需要对商品的功能、性能做合理展示介绍,其内容应当与主管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保持一致性和完整性。
保健食品应当规范表述保健功能、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并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功能主治应当严格按照说明书的内容展示;对禁忌、不良反应、适用范围和其他注意事项有表述的应当完整,确因专业性强或者篇幅较大,不适合在网页上全部展示的,应当在网页显著位置标注忠告语,例如“本产品的禁忌和不良反应等内容详见说明书,请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并提供说明书下载途径;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应当完整表述,或者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3.上述范围内关于“二品一械”商品的信息,无需按照《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事先审查出证,超出上述范围的二品一械宣传内容,应当按照《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事先审查;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
4.其他企业、组织利用互联网展示“二品一械”商品信息的,参照上述意见管理。
二、“二品一械”广告中必须标注的事项应当显著清晰标注
“二品一械”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中明确必须标注的文字内容,必须按照规定的文字大小、色彩、所占画面比例、保留时间和内容进行标注。
对未标注或者未显著、清晰标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标注内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药食同源物质的广告发布标准
药食同源物质目录以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员会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内记载的为准。药食同源物质作为原料生产药品或者食品、保健食品的,其广告标准按照生产加工后的商品属性予以规范。药食同源物质单独作为商品进行销售的,应当根据生产加工企业及生产标准判定其商品性质。
生产加工企业为食品生产企业,或按照食品QS标准进行生产的,商品性质属于食品,其广告标准应当遵守《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生产加工企业为药品生产企业,并按照药品或者中药饮片的加工标准进行生产加工的,商品性质属于中药材或者中药饮片,宣传的功效内容以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的相关记载为准,并遵守《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主题:“江浙沪”三地工商针对商业贿赂、虚假宣传、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及长三角地区行政执法趋势分析
时间:2016年7月23日 9:00~17:00
形式:LCOUNCIL大会
地点:上海市虹桥迎宾馆(虹桥路1591号)
本期独家协办单位:环球律师事务所
环球律师事务所创建于1984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后成立的第一家律师事务所。经过三十多年的不懈努力和发展,已成为中国律师业中最优秀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
分享嘉宾:
环球律师事务所 顾巍巍 合伙人
顾巍巍律师在合规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企业内部合规调查和风险控制方面有独到的理解,曾成功协助过多家跨国药企配合政府部门的调查。 顾巍巍律师在劳动领域,曾还负责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为数十家境内外公司提供过专业意见;也曾为多家公司的批量裁员制定过方案并负责执行。
环球律师事务所 方建伟 合伙人
方建伟律师为本所上海及北京办公室合伙人,主要从事争议解决、合规调查、公司和监管以及投融资法律业务。在商业诉讼领域,方律师代表国内及国际客户处理商事合同、国际货物买卖、知识产权、建筑工程、劳动合同、同业竞争和商业秘密等案件。方律师同时在仲裁领域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法律的执行。他也在中国境外的诉讼和裁决中担任中国法专家。
环球律师事务所 朱健飞 合伙人
朱健飞律师为知名跨国公司和中国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涉及互联网、金融服务、酒店、教育、广告、汽车、消费品、医药和石化等多个行业。他为多个公司从设立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最终出售、合并的过程中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在合规业务领域,朱健飞律师近期协助BAYER、ALLERGAN、COACH等跨国企业处理公司日常经营中的合规事务,并协助其处理内部和外部的调查事务。
为了帮助企业在新形势下把握长三角区域的工商执法差异,预判经济执法动态,通过与各地工商的积极沟通,LCOUNCIL了解到:
❖ 江浙沪三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过长期的交流与合作,已经围绕商业贿赂违法行为构成研究、认定标准以及查处技巧、疑难案件分析等进行了广泛的研讨和探讨;
❖ 在2015年11月份,由上海工商主办,“江浙沪”三地工商召开了竞争执法合作会议,会议对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认定标准达成了共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长三角地区公平交易执法(经济检查)工作》的合作备忘录。该内容对企业更准确地把握长三角地区的市场环境,以及在此环境下的开展合规管理工作起到关键的指导作用。
鉴于此,LCOUNCIL特别邀请来自“江浙沪”三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线执法办案官员,以及在反不正当竞争、合规与反腐败领域拥有丰富执业经验的环球律师事务所顾巍巍、方建伟、朱健飞三位合伙人律师,针对三地工商执法动态,结合典型案例进行独家评析。
▌本期活动亮点
❖ 三地工商一线执法官员齐聚一堂,共同探讨长三角地区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
❖ 一次活动您可以同时了解“江浙沪”三地工商执法趋势及办案口径;
❖ 针对企业商业贿赂行为频发行业,了解不同地区工商部门的案件来源及认定标准;
❖ 反不正当竞争、合规与反腐败领域顶尖律师团队指导企业合规实务策略;
❖ 全天会议研讨“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题,LCOUNCIL为您抽丝剥茧!
注意事项:
1、如确认参加此活动,请尽快报名以便我们为您安排席位;
2、如您有相关问题希望与活动嘉宾互动,请尽快将您的问题提交给LCOUNCIL,我们将尽量为您安排;
3、活动确认函将于活动前1-3个工作日发送至参会代表邮箱,届时请注意查收,若未如期收到请及时致电咨询;
4、LCOUNCIL不排除活动嘉宾因临时时间变动无法如期出席的可能性,如发生类似情况,我们将第一时间通知参会代表;
5、LCOUNCIL对上述内容具有最终解释权。
分享或评论 |此文章可以获得LCOUNCIL体验机会| 只需转发此文到您的朋友圈,并通过微信回复到LCOUNCIL微信公众账号,或联系我们即刻获得此互动安排。
关注 |我们可以获得LCOUNCIL最新互动免费体验机会| 点击本文标题下方蓝色“LCOUNCIL中国企业法务平台”即可关注-微信号:LCOUNCIL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