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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 推荐| 有奖销售纠纷的证据效力认定

2016-07-20 LCOUNCIL LCOUNCIL

整理背景


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有奖销售作为一种直接面对消费者的有效促销手段,企业一贯热衷于此,可以促动消费者消费或者加大消费力度,但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涌现各种新型有奖销售模式,从而也导致很多处在灰色地带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涌现。企业除了需要面对传统有奖销售过程中奖品带来的侵权风险,还要时刻防范潮流技术、合作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各类新型侵权风险,企业如何救济?如何抗辩?


LCOUNCIL通过与平台法务沟通中了解到,企业对有奖销售过程中的一些可能侵犯到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认定及消费者应对方面有很多关注:


对于抽奖式有奖销售过程中的一些模式,例如“关注公众号有奖”、“点赞有礼”等,可能就会遇到多次取消关注,重复关注的情况,导致消费者多次要求对奖,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刮刮卡”销售模式现在已经越来越不被适用,一种新兴的有奖销售模式:通过网页推送,进行抽奖,但现在因为后台技术原因或者手机原因等可能会导致中奖页面多次跳出,消费者可能会多次抽奖,甚至中奖,这种情况下,企业如何应对?如何抗辩?


进行有奖销售,作为奖品现在已经不局限于物品本身,第三方服务,例如远程咨询、医疗咨询等方式,目前尚处于灰色地带,希望了解若因第三方服务本身原因导致消费纠纷,作为生产企业本身会担任哪些风险?第三方服务机构可能会承担何种风险?


至此,LCOUNCIL特别邀请到长期处理此类案件的上海地区法官结合自身审判经验及典型案例与法务同行进行交流和分享且据此整理形成专题研究报告如下。



有奖销售纠纷的证据效力认定


李某与W公司微博中奖纠纷案


原告李先生诉称,某APP系W公司开发和管理。为推广公司形象,W公司联合微博共同推出写字楼转发抽取iphone6活动,活动时间为2014年7月17日至10月17日(每个工作日),奖品设置为每天10部iphone6手机,活动共计发放600台。


开奖时间:7月18日起每个工作日10:00开奖公布中奖名单。参与方式:找到微博用户所在的写字楼微博,进入活动页面,点击参与活动并转发微博@本写字楼内3位好友即可参与。


W公司为推广本次活动,指派工作人员在各活动写字楼分发抽奖活动宣传彩页、宣传扇(印有抽奖活动方法、抽奖时间)。


李先生参与了微博转发活动,并于8月25日收到微博发送的中奖私信,但几小时后W公司又私信称因系统故障,之前中奖通知无效。李先生认为,抽奖活动声明为要约,李先生转发微博行为系承诺,遂起诉要求W公司给予兑奖。


被告W公司辩称,原告参与的转发抽奖活动确实由被告发起,但是微博的活动期间为2014年7月17日至2014年8月17日(一个月),8月18日至10月17日的抽奖是在APP上进行。8月25日由于微博系统错误,向包括本案原告在内3万多名用户误发了中奖信息,因为这不是在微博活动期间内按照活动规则开展的正常huod,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应诉的关键是什么?


事实方面:如何证明中奖时不在活动期?

法律方面:是否意思表示瑕疵?


如何证明不在活动期?


◣ 互联网时代电子证据容易修改的特性,决定了要从证明力最强的证据开始反向梳理(并非根据原、被告证据目录上的先后次序)


公司应诉策略最重要的是微博活动期为1个月,截止日期为8月17日,8月25号收到的微博活动的中奖信息不可能真实。对此,公司必须证明公告书只有600台苹果,是3个月每一个月200台, 3万多用户中奖的情况必然属于系统错误。互联网中的电子数据容易修改,应诉时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会作证据公证,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双方都没有作证据公证。消费者主张,主办方在事后把百度百科和微博页面做了修改,将原来的3个月改为1个月,不认可该证据。在此情况下,公司,包括法官,应该从证明力最强的证据开始反向梳理,而不是根据证据目录的顺序。


寻找双方证据中的一致性


◣ 每天中奖人数10名

每个工作日10:00公布中奖名单

原告提供的被告线下宣传单上说明应先下载APP再参加活动

主办方于2014年8月20日发布的关于抽奖活动结束的微博,以及微博方出具的出现系统错误的证明(弱)


LCOUNCIL研究认为


首先,应该寻找双方证据的一致性。所谓一致性,即原告提供了一个证据,被告提供了一个证据,并且双方都没有进行证据的公证,此时把证据里双方都认可的部分选出来。


寻找证据一致性的规则为:


第一,双方均确认每天中奖人数是10,这意味着有3万人同时中奖是系统故障;

第二,每个工作日的10点钟公布中奖名单, 8月25日是星期日,本案为周一凌晨,如何来界定周一凌晨是否属于工作日也是个问题,因为这一天的7点钟工作还没有开始,也不可能礼拜天或者半夜抽奖;

第三,原告李先生提供了一些宣传资料、一些印有活动规则的扇子,写明应该先下载APP然后再参加该活动,该项证据不存在事后涂改的问题,原被告对该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这是一个有APP的活动,而公司创建最初的一个月是在微博,后面两个月是在APP,应该理解什么是APP,什么是微博;

第四,微博给出证明,该活动确实出现了系统错误,且公司在8月20号通过官方微博,声明线上活动已经结束,后面两个月在线下进行,但是此项证据没有通过公证,原告并不认可,证明力比较弱,仅有参考作用。


最后,法院认为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第一,APP的活动时间是1个月,还是3个月;第二,原告8月25号收到的中奖私信通知是系统错误还是正式的中奖。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被告举办抽奖活动的举办时间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分为两段,第一段是7月17号到8月17号,第二段是8月18号到10月17号,由于参加者都是微博用户,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原告应当清楚微博和APP的区别。


另一方面,从原告提供的小扇子、宣传单等资料内容来看,只有在下载APP以后才能参加活动,并没有提到微博,因此3个月的活动应该是在APP里举办的,不能由此得出微博中的活动时间,就是为7月17号到10月17号。关于原告主张百度百科被修改过的观点,法院认为百度百科作为百度公司推出的一部分,是具有开放性、自由性特点的网络百科全书平台,其记载的内容不能作为当然证据,要结合本案的证据进行认定。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一方面,被告举办该抽奖活动期间,每一天的获奖名单都会在微博上进行公布, 8月20号活动已经明确结束,原告收到的信息在8月25号,已经超过活动时间。


另一方面,8月25号收到中奖信息并非原告这10人,有的写字楼全部中奖,明显超过10人,所以法院认为8月25号的通知并非真实意愿,合同关系并不成立。同时,法院也认为被告在此次活动中有其有失诚信的不当之处,在前一个月的21个工作日应该发210个手机,最后调查下来却只发了127台手机,被告辩称部分中奖因不符合中奖条件,由于对象并非本案原告,最后驳回原告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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