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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总结| 最新消费维权趋势、司法审判口径解析及企业应对措施建议

2016-08-02 LCOUNCIL LCOUNCIL

LCOUNCIL本期互动背景


自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来,相关各种规章、意见相继出台,各省也纷纷发布消保条例,消费维权成本大幅度降低,一方面消费者维权意识得到很大程度的提升,另一方面职业打假人似乎也迎来了春天。作为企业,对于消费者的正当、合理合法的维权并不排斥,但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过当或恶意维权,甚至出现敲诈勒索,例如,今年五月曾有新闻报道某超市老板难忍职业打假人敲诈而发生打砸事件。


目前工商总局代国务院起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在系统内征求意见。其中对远程购物无理由退货、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惩罚性赔偿以及职业打假人等问题进行细化。


7月28日,LCOUNCIL特别邀请消费领域权威专家顾问结合历年发布的消费维权案例及最新司法审判案例通过大数据分析消费维权行业性特点差异、企业败诉原因及应对方法;同时对职业打假人索赔流程进行全解析;另外,对于在工商系统内部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条款进行分析,帮助企业更好的进行消费维权应对。


来自食品、化妆品、奢侈品、家电、汽车汽配、金融、商超等行业的企业法务参与到此次活动中,并与LCOUNCIL专家顾问就企业消费维权应对方法,企业日常经营中的各种注意事项进行了探讨,参与同行均表示收获颇丰。



大数据解析各地典型消费维权案例


本次LCOUNCIL专家顾问结合最近两年江苏、浙江、广东、天津、安徽、吉林、云南、湖南等地向社会发布的60个典型案例进行数据分析,覆盖消费维权的各个热点,筛选出消费纠纷易发的“高危”区域。


食品安全问题(占30%)


安全保障义务和产品责任纠纷(占21.7%)


以旧充新、以假乱真、虚假宣传(占20%)


预付费卡纠纷(占6.6%)


其他消费纠纷(占21.7%)


职业打假诉讼的“前世今生”


本期LCOUNCIL专家顾问结合职业打假人打假的主要方式及流程,通过下图为企业法务剖析职业打假诉讼的“前世今生”,以帮助企业找到在各个环节下企业应该采取的应对措施。




《消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初探


目前工商总局代国务院起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在系统内征求意见。本期LCOUNCIL专家顾问对特别针对对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条款进行前瞻性解析。主要涉及如下条款:


第二条【适用对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条【瑕疵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担保义务和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远程购物七日内无理由退货适用范围】


第十五条【经营者不得欺诈消费者】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内部管理与消费纠纷处理责任】


第五十五条【消费争议检测鉴定与对检测鉴定机构的要求】


不同行业消费维权风险防控提示


LCOUNCIL在前期与法务同行的沟通中了解到,不同行业因为产品不同,维权纠纷具有行业性特点,应对方法可能也会存在差异。本期LCOUNCIL专家顾问特别针对现场参与法务同行所属行业提出企业在前期风险防控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


奢侈品行业需特别关注两点:一是产品材质的名称及翻译,二是对于产品的使用方面注意尽到合理提示说明义务。


家电行业主要涉及到一些产品质量纠纷,可能引发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因此需特别关注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


汽车行业目前涉及的案例以旧车新卖和二手车修改里程数等问题为主,企业首先在这些方面要做到诚信经营,同时对于销售人员进行有效培训,对于告知客户的信息需要做好证据留存工作。


金融行业需主要关注两方面内容:一是尽到格式条款的合理提示义务,二是尽到营业场所的管理义务。


化妆品行业与食药行业类似,需特别关注产品标识标签问题,企业应时时关注各项国家标准,并且注意标签上的用语。


最新经典案例解析


经典案例

张某于2月2日购买18袋原味厨师牛肉片130克装;2月3日购买2盒松露巧克力180克装,购买2盒鱼柳夹心牛肉粒180克圆盒装;2月5日购买1盒松露巧克力180克装;2月14日购买6盒精制原汁牛肉粒188克长盒装,购买2袋果味牛肉片108克装;2月22日购买1袋原味厨师精肉干148克装,购买2盒精制原汁牛肉粒188克长盒装,购买3袋精制原汁牛肉粒142克袋装,购买19袋精制猪肉脯138克装。以上商品发票金额为1,756.60元,均在L超市购买。张某上述商品回家后发现均过了保质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赔十。


原审法院查明,张某就同类案件有多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张某在本次诉讼之前,曾多次以相同的理由起诉L超市和其他销售企业,较之一般的消费者,张某在购买食品时理应会更加注意其保质期,以避免再购买到过期食品。然而,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张某在短短的二十一天内,几度购买相同品牌和种类的食品,且其所购买的全部食品几乎均为过期食品,张某也未食用过所购买的任何一包食品。这与一般消费者的行为习惯极不相符。


一般消费者只需提供购物发票,就能证明其所购买的商品即为发票上记载的商品。但张某必须提供更为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其所购买的食品就是商品发票上所记载的商品,仅凭销售发票,并不能证明张某所称的过期食品就是某日的销售发票上所记载的商品。故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张某多次至L超市等门店购买食品,且多次以购买的食品过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其关注食品保质期的意识应强于一般消费者。本案中,张某连续多次在L超市购买系争食品,但其并未在收银当即或在尚未离开超市时就所购买的系争食品是否已过保质期等问题提出异议,应认定双方的买卖行为已实际如约完成。系争食品发票仅证明张某曾至L超市购买过食品,而并不能以此说明发票中注明的食品就是本案系争的食品,且在购买时已过保质期。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比案例

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院指导案例34号):原告孙银山在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法院最终判令退一赔十。

LCOUNCIL专家点评

本案中避开张某是否为职业打假人的身份的争议问题,不讨论张某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而以“保质期意识更强”和“没有当场提出异议”作为切入点,于细微处见真知。本案为食品企业在应对职业打假人就过期食品发生纠纷案件提供了一种很好的思路。


LCOUNCIL相关回顾


针对LCOUNCIL平台上众多企业法务同行的需求,LCOUNCIL曾在今年3.15晚会之前特别针对3.15背景下企业消费维权应对策略开展相关活动,从近年"3.15"晚会维权热点动态出发,结合"3.15"晚会引发的维权诉讼实例,帮助企业法务进行"3.15"晚会前期风险控制及后期应对策略。


微总结 | 3.15背景下的消费维权前沿动态及企业策略应对



敬请期待本期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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