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动态报道| 北京工商部门与网络交易平台签署协议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6-08-25 LCOUNCIL LCOUNCIL

8月23日上午,北京市工商局与包括京东、天猫、亚马逊中国、苏宁、国美等十一家知名网络交易平台签署了《加强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工商部门与平台经营者建立数据交换共享、消费风险防控、电子证据互认、多元化消费纠纷解决、落实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网络消费维权社会共治、信用激励及约束、沟通协调机制等内容。



一是搭建新型政企合作平台,共同推动网络消费环境进一步优化。通过指导平台经营者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机构,推进消费维权工作有效对接,实现平台经营者主体自律与政府部门他律有效互动、相互促进。


二是三管齐下,强化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规范管理。通过“行政+市场+技术”管理手段和方式,建立信用激励及约束机制,共同强化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规范管理,实现消费维权工作从事后调处向事前事中防控转变。


三是突出信息交换、共享,共同防控消费风险。工商部门与平台经营者推进主体信息、质量监管、消费维权等数据交换共享,通过数据交换有效防控网络交易风险,提高主体监管、商品质量监管和消费维权的靶向性。


四是实现网络消费维权社会共治。工商部门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专业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等共同组建网络消费维权专家委员会。对网络交易中的消费风险进行预判;对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品类、检测项目等提出建议;对网络交易消费纠纷进行评议;解决网络交易消费维权难题,为工商部门及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支持,共同推进网络交易领域消费维权工作。



框架协议的签署是北京市工商局对网络市场监管模式的一次大胆创新,是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政企合作平台的一次大胆尝试。即第一次尝试行政部门和网络交易平台的主体信息、质量监管、消费维权数据交换;第一次明确工商部门定期对企业的投诉情况提供个性化的分析;第一次实现由多家网络交易平台集体承诺落实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据了解,目前京东、天猫、淘宝、苏宁易购等多家网购平台都已推出“先行赔付”。京东设立了“1000万元保证金”,用于先行退还消费者相应货款;淘宝推出“极速退款”服务,买家只需在提交退货退款申请后填好退货快递单号,淘宝网就会替卖家将款项先行垫付给买家;天猫在部分商家、部分批次的商品出现消费纠纷后的48小时内,将由天猫介入先行对消费者进行货款赔付。


协议签署后,市工商局将充分依靠数据和技术的手段,向网络交易平台推送相关数据,实现信息共享、发展互助、改革共推、监管互动,积极防控网络消费风险。




▌LCOUNCIL法条指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不良信息处理、信用评价等管理制度,并从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全面、客观地阅览和保存。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自行或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建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制度或者先行赔付制度,并公开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及赔付款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以及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包括第三方交易平台在内的,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服务经营者。



▌LCOUNCIL High Table Group


本期话题:新形势下企业应对 “职业打假人”问题的痛点探讨


❖ 会议时间:2016年9月9日(星期五)


参与对象:企业法务部门负责人


❖ 背景信息


1995年,22岁的王海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时间获赔偿金8000元。消息一出,全国轰动,从此“职业打假人”这一充满争议性的人群正式进入公众视野,开始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类商家的重视。


不可否认的是,“职业打假人”高于一般消费者的打假技能,的确更容易发现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对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环境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趋于规范,正规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愈加精良,深受消费者青睐,这类人群不再聚焦假冒伪劣商品和产品的质量问题,转而通过抠字眼、钻法律漏洞来牟利,在标识标签瑕疵上做文章,反复多次向企业高价索赔,甚至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这些行为,让合法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堪其扰的同时,也耗费了大量宝贵的社会、行政和司法资源。


购买商品并非为了生活需要,而是希望通过索赔来营利,甚至出现组织化、群体化的趋势,这样的“消费者”是否还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是否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成为社会各界争论的话题。



今年3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规定:“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请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因有违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6年8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其中第二条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范围的界定。由此可见,行政和司法机关已经开始反思并采取行动逐步修正和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尽管如此,仍有部分专家学者和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群体认为,这样的规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相违背,不应适用;但是,相当一部分“职业打假人”通过“私了”的方式从企业处得到赔偿,又何谈是消费者的胜利?


在这种形势下,作为“职业打假人”滥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直接受害者,企业更应该积极对话、共同发声,利用各种沟通渠道及方式,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消费者、媒体等社会各界,反映企业因“职业打假人”造成的困境和合理诉求,积极推动和协助有关部门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限制“职业打假人”的恶意索赔,以保障企业的基本生存权利。


为响应LCOUNCIL平台上的企业法务同行对规范“职业打假人”问题的呼声,LCOUNCIL诚邀关心这一话题的企业法务部门管理者,一同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与“职业打假人”有关的立法、执法现状,以及企业应对“职业打假人”的痛点。




会议议题


一、赔偿制度立法原意与行政、司法现状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赔偿制度

2. “欺诈”与“瑕疵”的认定与区别

3. 行政监管与司法审判的现状


二、“职业打假人”索赔套路分析与企业应对困境

1. “职业打假人”泛滥与索赔思路的转变

2. “职业打假人”索赔方法与流程

3. “职业打假人”索赔各阶段企业应对考量

4. 诉讼阶段企业证据保留和应诉的难点


三、企业视角下就制衡“职业打假人”滥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


分享或评论 |此文章可以获得LCOUNCIL体验机会| 只需转发此文到您的朋友圈,并通过微信回复到LCOUNCIL微信公众账号,或联系我们即刻获得此互动安排。

关注 |我们可以获得LCOUNCIL最新互动免费体验机会| 点击本文标题下方蓝色“LCOUNCIL中国企业法务平台”即可关注-微信号:LCOUNCIL2014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