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点评| 请传递给身边的外国友人:他/她来中国工作的许可制度要大变样了!
上周,一则实讯引发了许多外国人的关注,通过里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立圻律师的推荐,LCOUNCIL也第一时间通过微信进行了报道,即: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工作启动。
周末,曾律师开展了进一步的信息检索,获悉这应该是2016年9月8日至9日国家外国专家局在天津召开“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上传出的消息。
这个座谈会的规模不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国家外国专家局局长张建国,国家外国专家局副局长尹成基,天津市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孔长起,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主任刘玉华、政策法规司司长高翔出席会议。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统计局、全国各省区市外国专家局及天津市部分用人单位代表共150余人出席座谈会。
此次会议的主要任务就是:“部署并启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工作”。具体而言:
❖ 试点时间:2016年10月 至 2017年3月
❖ 试点地区: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安徽、山东、广东、四川、宁夏等地
❖ 试点内容:(五个统一)
1)统一管理职能,实行权责一致;
2)统一审批流程,实行“一网”办理;
——建设全国统一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实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一网”管理外国人来华工作,即网上受理、网上预约、限时办结、实时查询、过程留痕、全程监察。实行实体服务窗口与网上系统服务平台融合发展,形成线上线下相辅相成、功能互补的服务模式。
3)统一证件名称,实行“一号”管理;
——将原《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采用电子化形式,用人单位和外国申请人可在线打印;原《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是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的合法证件,“一人一号”、终生不变。
4)统一评价标准,实行分类管理;
——遵循“鼓励高端、控制一般、限制低端”的原则,对来华工作外国人实行分类管理。对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分为A、B、C三类,即外国高端人才,外国专业人才,以及符合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从事临时性、季节性、非技术性或服务性工作的外国人,实行计点积分制。鼓励引进A类人才,对B类加以控制,对C类严格限制。
5)统一申请情形,精简和细化文书材料;
——简化归并申请材料,除个人护照、电子照片外,减少了申请函、专家或就业证申请表、许可或存根、中外文个人简历、聘用意向书等7份材料,提交材料数量压缩了近一半;
——特别为外国高端人才来华工作开辟了“绿色通道”,包括外国高端人才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办理签证入境前,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压缩审批时限,采用“告知+承诺”制,对外国高端人才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采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
❖ 试点步骤:
1)10月1日起,试点地区做好用人单位培训、宣传工作,组织在线注册账号。
2)11月1日起,正式启用《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试点期间,现行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就业许可、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就业证继续有效。非试点地区外国人来华申请工作许可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3)2017年4月1日,全国统一实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不再发放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就业许可。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就业许可继续有效,可自愿换领新证件。
这里,要重点提及“分类管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三次与外国专家座谈并发表重要讲话,确立了“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的战略思想。国家外国专家局紧紧围绕于此,已经做了不少准备。
曾律师检索到一份国家外国专家局“2016年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工作要点”,其中第(十)条就是:“积极稳妥推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整合工作”,这次的试点工作也算是按部就班了。纵观这份工作要点,其同时进行的还有这么两项工作:
➤(七)推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引进外国人才工作的意见》尽快出台,抓好贯彻落实。
➤(八)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包括《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条例》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指导目录及计点积分方案》(以下简称《目录及积分方案》)等。
也就是说,上述几个法规都处在立法进程之中了。实际上,关于《目录及积分方案》,2014年,已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广东省、湖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广东省深圳市、福建省福州市、山东省日照市外国专家局进行试点,2015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但主要是进一步验证其可靠性并进行相应调整优化,暂不作为是否准予工作许可及准予办理“外国专家证”的依据;待《目录及积分方案》成熟完善后,再将其作为判定依据使用)。根据《目录及积分方案》:
1)将申请进入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才根据特质进行积分。积分要素包括工作经验、教育水平、年龄、在华每年工作时间等。
2)根据积分结果,将人才划分为特殊初端人才、初端人才、中端人才、高端人才四类。
“根据积分层次的不同,申请者需要具备的附属条件以及其申请通过后获得的签证类型和便利优待条件也各有差别。如高端人才可以直接获得进入中国劳动力市场并自主选择工作机会的资格;中端人才需要从事在一个相对宽泛的工作指导目录中出现的工作才能获准进入中国工作;而初端和特殊初端人才则同时需要满足严格的工作指导目录和劳动力市场测试的要求,才能获准进入中国工作。”这和此次新华社报道提及的试点方案中对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分为A、B、C三类进行管理的思路是一致的。
而工作指导目录是对积分方案的必要补充。这方面,江苏省早在2010年就有公布《江苏省外国人就业职业(岗位)管理目录》,其实施经验一定会成为国家制定政策的重要参考,可以先睹一二:
1)鼓励外国人就业的职业(岗位),30类。鼓励中国劳动力市场短缺、具有高级管理和技术的外籍人员来江苏就业,包括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总建筑师等30类人才。
2)限制外国人就业的职业(岗位),131类。对于部门经理、工程师等外籍中层管理和技术人员,严格限制。(悄悄告诉你:体育行业的足球队主教练、足球运动员,也在限制范围之内。不晓得江苏苏宁足球俱乐部的韩国教练组及几名外援,是否也有影响呢)
3)禁止外国人就业的职业(岗位): 娱乐、健身场所的服务岗位,电子、缝纫等一线操作岗位、低端的劳务岗位。
总之,这次“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工作启动”,只是刚刚开了个头,涉及的改革内容不少,以后还需要持续关注。
附:非法就业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2年6月30日通过、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第八十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注:本文章均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作为里格律师事务所、里格劳动合规团队或/及LCOUNCIL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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