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报道|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16年11月1日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发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广告发布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
(三)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四)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第五条 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二)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
(五)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
(六)场所使用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当将准予登记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使用自有的广播频率、电视频道、报纸、期刊发布广告。
第七条 广告发布登记的有效期限,应当与广告发布单位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提交的批准文件的有效期限一致。
第八条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广告发布登记应当提交《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将准予变更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变更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且广告发布单位未申请延续的;
(二)广告发布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广告发布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的;
(四)广告发布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
(五)广告发布单位停止从事广告发布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广告发布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将准予延续的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延续的,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一条 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制度。
第十二条 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广告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时通过广告业统计系统填报《广告业统计报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广告经营情况。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采取抽查等形式进行监督管理。抽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广告发布登记事项从事广告发布活动;
(二)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情况;
(三)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五)其他需要进行抽查的事项。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吊销广告发布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抄告为该广告发布单位进行广告发布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查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准予广告发布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广告发布登记信息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者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无法通过上述途径公布的,应当通过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
企业的广告发布登记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活动主题:权威官员解析浙江省工商局公布的广告法十大典型违法案例及企业风险提示
活动时间:2016年11月10日15:00~16:30
Date: 15:00-16:30, November10th, 2016
活动形式:LCOUNCIL空中电话会议中心
Format: LCOUNCILTeleconference
✩ 本期背景介绍
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实施一周年以来,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各类违法广告案件约2.4万件,罚没款约4亿元。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召开的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介绍,今年前三季度,虚假广告在广告案例中的占比创近年来同期新高,达45.8%,在前三季度的虚假广告案例中,涉及农资、生活美容、美体、休闲服务、服装、服饰及医疗器械的虚假广告较为严重。
浙江省作为沿江地区经济相对发达的省份之一,众多跨国公司及本土大型企业在此设立工厂,因此,浙江省也成为全国范围内打击违法广告的重灾区,仅一年的时间,浙江省共查处各类违法广告案件2084起,罚没款3225.86万元。
近期,浙江省工商公布了广告法十大典型违法案例。LCOUNCIL通过与平台上会员沟通发现,企业法务对于官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何认定广告违法,在企业合规过程中应如何规避风险等方面存在疑惑,且对浙江地方政府的广告监管趋势、重点整治领域、打击力度等十分关注。
鉴于此,LCOUNCIL本次将邀请地区工商一线执法官员从新《广告法》执法实务出发,结合浙江省工商局发布的全省工商(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十起违法广告典型案例进行分享。同时结合企业广告宣传过程中的合规风险进行讲解,帮助法务同行更好的应对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 本期精彩内容
❖ 权威解析浙江省工商公布的十起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 广告违法行为分类
● 十大典型案例分析
● 企业广告宣传过程中常见问题
● 浙江工商对广告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
❖ 浙江省广告监管趋势
● 关于地方政府会对于违法广告监管工作办案力度
● 关于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
● 浙江省各地监管动态及趋势
❖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广告执法重点领域
● 重点整治领域
● 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
● 投资理财类广告违法行为
✩ 注意事项
1、如确认参加此活动,请尽快报名以便我们为您安排席位;
2、如您有相关问题希望与活动嘉宾互动,请尽快将您的问题提交给LCOUNCIL,我们将尽量为您安排;
3、活动确认函将于活动前1-3个工作日发送至参会代表邮箱,届时请注意查收,若未如期收到请及时致电咨询;
4、LCOUNCIL不排除活动嘉宾因临时时间变动无法如期出席的可能性,如发生类似情况,我们将第一时间通知参会代表;
5、LCOUNCIL对上述内容具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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