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报道 | “双十一”临近,《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二审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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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临近,电商立法也如火如荼进行。11月7日,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二审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11月4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了二读。相较于一审稿,草案二审稿强化了电商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补充和完善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分组审议中,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进一步约束电商行为、加强政府监管力度、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网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如何维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侯义斌认为,从实践来看,《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在这个问题上还存在较大漏洞。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这条规定显然把责任确定给平台后的经营者,平台本身只是协调人。”侯义斌说,“电商平台和网购平台与超市的性质是一样的,从你的货架上拿的东西,交钱是交给超市,最后出现责任,肯定找超市。但是在网购过程中,情况不是这样的,我知道很多人遇到问题后,平台的经营者就会跟你说去找第三方,也就是平台后面的第三方经营商。”
侯义斌表示,立法应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消费者网购的直接经营者和责任人,出现商品质量或交易问题时,消费者应直接且仅找平台经营者解决问题,不能让消费者再去找第三方或者第四方。因此,他建议增加规定,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通过其平台销售的商品质量和真实性负有直接责任。”
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震对此有不同意见。“如果在商务平台上发生了争议,平台经营者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点我完全赞成,但是不是给了平台经营者过大的责任要求?比如一个房东把房子出租给一个商户,商户卖衣服,结果商户卖的衣服质量不好,用户和商户发生了纠纷,如果按照这条的规定,房东也要承担责任,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合理?” 杨震说。
对于监管电子商务的责任主体,二审草案还规定,国务院有关部 45 33567 45 15288 0 0 2402 0 0:00:13 0:00:06 0:00:07 3057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子商务进行监督管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严以新表示,法律责任需要依靠相应的监管机制来落实,但是草案中并未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的具体主管部门,为防止监管责任缺失,应当明确主管部门,建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近年来,为压制竞争对手,一些大型电商平台在“双十一”等购物节期间推出“二选一”策略,即要求合作商家只能选择一家电商平台作为网络销售平台,此举引起中小商家和其他电商平台不满,也引发“二选一”是否违涉嫌垄断或不正当竞争的讨论。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注意到,《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没有对电商平台实施“二选一”的策略进行明确限制。
二审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如有的平台企业可能就要求商户必须二选一,在我这里卖就不能在别的地方卖,我认为这是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表示,目前确实存在一些大平台企业限制竞争的现象,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地位,要加强对其规范。她建议,在相关条文中明确限制不公平附加排他性的交易条款,以及其他不合理条款。
如何确保交易规则的公平性,是电商立法过程中又一个焦点。
《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第28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有关信息,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第29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主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骞芳莉认为,交易规则一般由第三方平台单方面组织制定、保存和执行,其他利益相关市场主体高度分散、规模小、实力弱,在规则制定中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基本上是被动执行的角色,因而,将交易规则的制定、保存和执行纳入政府监管是必要的。
骞芳莉表示,第三方平台市场高度集中,位居首位的电商平台占据了75%以上的市场份额,没有形成充分竞争的局面,难以抑制平台以制定不合理规则获取更大的利益。因此,她建议增加“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有关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吕薇也表示,政府应该对电子商务平台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进行监管。“过去在《保险法》里面都有类似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向监督部门提供保险协议条款,防止条款里面有一些不公平内容。有时候面对大平台企业,一些小的商户是不敢主动反映情况的,所以要通过增加监管的措施,防止垄断性和排他性条款损害商户的权益。”她表示。
2017年以来,顺丰和菜鸟、京东和天天快递之间都围绕数据资源的使用问题产生了纠纷。在大量的数据交换背后,消费者个人信息如何保护?
《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
吕薇认为,此类规定范围太宽,应该对提供数据的范围、方式和内容再加强限定。“一些企业反映,现在部门都跟他们要数据,但是他们觉得他们也要保护消费者的信息安全还有商业秘密,所以要加以必要限制,不是什么部门都可以要数据。”她表示,提供数据应该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不能把原始数据都拿走。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明雯也认为,如果平台仅按照工商税务的规定就将不属于自己的、不享有所有权的数据信息对外提供,那么与《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如何衔接,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确实为了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应当提供相关数据,但是应当遵从什么样的程序、范围、方式,以及有关部门对于维护数据安全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等,这些要求都应当明确。否则只是一句‘为了国家安全’,结果可能从某种意义上讲,所有人又都是不安全的。”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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