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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研究报告
本期LCOUNCIL《每月速递》专题研究聚焦争议解决、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劳动法、法务管理与技能四大领域为平台法务同行呈现最实务前沿法律资讯和精华总结。
LCOUNCIL第四届模拟仲裁峰会
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之一,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一裁终局的仲裁模式,加快了争议解决的进程,符合争议解决服务经济贸易便捷高效的必然要求。此外,仲裁程序灵活、非公开并具有可执行性,也更能适应现代经济有关效益、安全等诸多方面的要求。因此,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已成为企业保护自身利益性的一大法宝。
LCOUNCIL已经联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举办过三届模拟仲裁庭,分别精选时下热点问题案例,邀请整容强大的团队为法务同行呈现精彩的模拟庭审。LCOUNCIL第四届模拟仲裁峰会在此基础上,特设主席团,由资深律师和具有仲裁员身份的企业法务总监组成。
✤同行反馈
关于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的选择,除了语言因素之外,还有无其他可以重点考虑的因素?
✤专家解析
第一,虽然仲裁规则趋于国际化、统一化,但每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还是有各自的特点,一些可能更加强调范式,一些可能更开放,例如可以进行友好仲裁。这都会影响仲裁结果的走向。第二,仲裁机构对中国的态度,这个要进行识别。第三,若在境外选择仲裁机构,要选择熟悉这些仲裁机构的专业人士,比如代理律师。这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同行反馈
该案件在背对背的调解过程中通常有几轮,时间一般是多久?
✤专家解析
我国有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但是这个司法解释到底在多大的范围内适用?例如一个私募股权的投资案件中,双方约定可以要求股东回购的,但回购的单例超过24%,仲裁庭应否支持,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另外,90年代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明为买卖实为借贷”做出了相关规定,若某一方当事人主张涉案合同明为借款合同,实为委托投资合同,目的就在于不让仲裁庭适用该司法解释。在这个问题上,相较于法院德处理,仲裁庭更多的是尊重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达成的意思自治,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相对而言更容易解释,对商业主体也会友好一些。
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的合法与合规
近年来,跨境电商迅速发展,利好政策不断。这对于企业而言,从业务发展角度而言无疑是一个好消息。跨境电子商务是由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跨境电商平台整合了海外推广、交易支持、跨境物流、通关检验税务、汇兑支付、售后服务、信用体系和纠纷处理等多个环节。法务部门如何进行法律合规及风险应对是普遍关注的重点。
本期LCOUNCIL Workshop聚焦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的合法与合规,共同探讨企业在进行跨境电商业务开展的同时,所面临的合同合规、税收、跨境物品价格协调及规制等核心问题。同时特别邀请到地区海关官员和在该领域有着丰富经验的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自身经办的最新案例出发,帮助法务梳理跨境电商业务所涉法律风险,并告知最佳的应对策略。
✤同行反馈
在什么情况下跨境电商的网站经营者要向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
✤专家解析
现在比较明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况。若电商平台不能够提供商家的经营方式、联系地址、真实名称时,平台要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赔付后再找商家追偿。可能出现的问题是:商家注册时,平台一定会要求其提供信息,但时间一长,平台信息管理无法跟进,原商家可能破产,则平台便无法联系到商家。对于这种情况,国内也有明确的判例,是让电商平台先行赔付。其实现在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也在这方面对平台提出了一个义务,即平台不仅有收集管理商家信息的义务,还有向工商部门通报协助的义务。事实上,平台还有一个附随的义务,即定期更新系统的义务,否则时间一长而系统没有更新,平台最后无法联系到商家,此时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行反馈
什么是关联主体注册商标?
✤专家解析
平行进口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在中国国内的商标注册权人和出口国的商标权人是同一主体,此时才可能产生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为了避免被告去引述平行进口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企业(特别是大型的跨国集团)在注册商标时可以采取关联主体注册的策略。例如母公司在日本,在日本的商标权是由母公司作为权利人的,而在中国的商标则让中国子公司来注册。因为商标权具有地域性,这样从日本市场进口到中国市场的商品必然侵犯中国注册权人的权益,此时则避免了平行进口要件的构成,就可以避开平行进口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
2017年热点劳动法案件回顾及用工风险提示
现行《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近10周年。自2017年以来,随着陆续不断出台新的劳动争议执法口径,使我国的劳动关系进入了一段密集调整期,也正因这样的劳动关系调整,使新型的劳动争议不断地快速迭代,互联网带来的一系列劳动关系认定问题;违法解雇员工、隐孕入职等引发的劳动争议在网络引起大片热议,如此的劳动关系与制度的调整,不仅有其增量的调整,也有对原有制度的微调,以及纠偏的存量调整,这样的改变,对于企业影响广泛而深远。
LCOUNCIL 特邀地区法官聚焦2017年度热点劳动法案件回顾及用工风险提示,对年度热点案例解读,提供最佳应对策略,帮助法务同行更好的解决实际中面临的具体问题。
✤同行反馈
公司的哪些规章制度需要走民主程序,是否有明确的划分?
✤专家解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规章制度应经过民主程序,但没有明确划分。此外涉及员工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即便不是规章制度也须经过民主程序。若劳动者违反了合同的基本义务,即使规章中没有规定,也会认定为违约。
✤同行反馈
设立中公司,是否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公司设立期间筹备组与劳动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不是劳动关系是什么关系?投资失败或成功对他们的关系是否有影响?
✤专家解析
首先,设立中公司不具有主体资格,只涉及到设立中公司权利义务承受的问题。实务中对此争议较大,通常情况下不认定为劳动关系。对于用工事实,这有几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是视为雇佣;二是认定劳动关系不成立,但因筹备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如报酬支付义务,则需要承担。
医药行业共性问题之医药代表备案制及数据合规等问题探讨
2017年8月24日,上海市食药监局发布了《上海市医药代表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作为全国首个医药代表备案制度出台,较之医药代表“三定一有(定时间、地点、人员,有记录)登记备案管理,进一步要求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且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网络安全法》,则对医药行业的数据管理上提出了新的合规要求;2017年伊始,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推行的药品购销“两票制”也已在全国落地实施。
本期Synergy Group聚焦“医药行业共性问题之数据合规及医药代表备案制问题探讨”,特别邀请到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法务部副总裁Amy LIU女士,结合多年的实务经验,分享合规建议,以帮助到场的法务同行提前做好风险管理。
本期专家专栏特邀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卫新律师、阮霭倩律师、郗燕琳律师就”2017汽车消费金融新模式“进行年度盘点。
▌本期LCOUNCIL人物专访带你走进这位拥有二十余年执业 经验的律界资深人士——昊理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德铭博士
“你不能犯错,你细节必须准确,你必须有策略思维,你的思维必须有层次,你必须深入浅出,你必须倾听,你必须有很 好的沟通能力,你必须理解商业需求,你必须了解市场,你必须理解客户的心理,你必须量化风险,你必须解决客户的问 题,你必须在巨大的压力下镇定自若”
赵博士说,这是三年前他发在朋友圈的一段话,没想到引起了很多律界同行的共鸣。赵博士说这是“非人”的标准,因为 很难达到,但是必须努力做到,可能永远在路上。这个“非人”标准,是赵博士20多年作为公司内部、外部法律顾问, 在中外律所的实务经验的总结,也是他对于律师技能的要求。我们于是起了探究的好奇心:在“伟大律师之路”上,在 “非人“的标准背后,有怎样精彩的故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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