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OUNCIL最新会员福利 | 每月速递2月刊上线
本期LCOUNCIL《每月速递》专题研究聚焦法务管理与技能、公司法、政府调查与刑事辩护、房地产建设与工程四大领域为平台法务同行呈现最实务前沿法律资讯和精华总结。
互动热点榜
本期互动热点榜,在涉及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海关实务、知识产权、劳动法等话题引发了法务同行的关注以及互动参与。
法务管理与技能:汽车汽配行业召回、产品质量、汽车销售管理等共性问题探讨
本期Synergy Group 聚焦于“法务管理与技能(六)汽车汽配行业之召回、产品质量等共性问题探讨”。LCOUNCIL特别邀请著名汽车零部件公司法务部门负责人引导大家进行讨论。同时对于法务总监构建企业自身合规体系提出建议。
同 行 互 动
零部件供应商打交道的对象,既包括全球性的厂商,也包括本地的OEM,可能在使用法律语言的规整性上,有一些本地的整车厂使用的语言,可能没有办法在一个法律语言的平台上进行沟通或交流,这点怎么看?例如同样使用一些责任限额,我们的总部和本地的厂商的理解不一样。在这样的情况来讲,这些文字本身很容易产生的争议,这个怎么看?那若确实没有办法达成一致,溢价能力不是特别高,可能会被放入黑名单,这个该怎么办?会因此冻结货款或撤销订单,或者采取一些其他的反制措施吗?会不会因为一次小的质量事件,你有其他的反制措施?
同行一:
这个问题实际中也存在,我在各个背景不同的整车厂企业工作过。与外资企业对接比较容易,小作坊起家的企业会带有比较明显的特点。但还是要回到两个层面,第一,若理解差异很大,需要通过沟通解释达成合意,而不能一味地接受。第二,若差别不是很大,则为了交易还是会接受。例如我之前工作的小作坊出身的企业,无论与外国企业做生意,还是与国内合资企业做生意,都是一套合同。虽然我事后也修改了很多地方,但可以看出,现实层面与理论层面是两个问题。若确实不能达到一致,则无法进行交易。但我们不会采取撤销订单的措施,只是不会签订新的订单。整车厂要接受一个供应商,需要考察、价格,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其中有很多层面的问题。
公司法:《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解读
2017年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境外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将会同时废止。据LCOUNCIL了解,对于本次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变化,很多企业现已面临诸多困惑,例如在便利企业境外投资,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服务企业境外投资等方面,新办法都做了哪些改革,对企业境外投资将产生何种实际影响,在放松事前监管的同时,发改委也加强了对境外投资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对此,企业在实务操作中应该特别注意哪些事项,以防范潜在风险。LCOUNCIL特别邀请到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佘铭女士,就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进行多方角度的解析,为企业法务提出实务操作建议。
同 行 互 动
在《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请问:本条中支配上述事项到什么程度算是实现对企业的控制,属于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应该如何识别?
【专家答疑】
第一个是半数以上表决权,这是属于比较明确的规定,也相对好判断。对“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是支配企业经营、财务、人事和技术的”这一规定,我们与发改委进行过沟通,但现没有明确答复,发改委表示需要按照具体项目、具体问题来具体分析。但是在专家看来,能够支配企业经营的情况应该需对企业的经营权产生重大的影响,如某个公司被委托了经营某家公司。至于支配公司财务、人事和技术方面,则需要综合各因素来加以衡量。若某个自然人对财务、人事仅享有提名权、任命权,理论上是可以不视为支配。在国外,股东和公司的分离是较清晰的,理论上某个自然人可以委任或者提名相关人员,但在具体实践中运营人员需要首先对公司负责。若某个自然人只享有提名财务人员、人事人员的权利,这往往是代表着监督权,任命财务长并不等同于决定财务事项。在人事方面也需要区分,如CEO、副总裁、总裁等享有某些权利,在实践中,专家建议上述人员尽量以否决权或提名权来履行职责,这可为后续发生法律问题留有协商的空间。技术更难认定构成支配,通过行使许可权或联合开发都很难视为构成支配。
政府调查与刑事辩护
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匿名举报,而匿名举报的隐蔽性让企业管理者对于匿名举报真实性的判断缺乏依据。对于很多初涉调查的企业,对于调查程序、证据收集等必要性程序的了解不足,往往使得程序合法性和证据有效性存在漏洞,从而导致公司不能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甚至触发新的企业合规风险等问题。因此,了解如何判别收到举报信后是否需要进行内部调查以及如何隐蔽而有效的开展相关工作对于企业内部合规管理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鉴于上述背景,LCOUNCIL特别邀请到著名律师事务所上海管理合伙人解析公司接到匿名举报后的内部调查技巧,以帮助企业法务同行疏通内部调查的各个环节,在面临内部调查可能发生的状况时能够从容积极的应对,以合法方式开展调查,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从而建立合法有效的内部调查机制建言献策。
同 行 互 动
请问通话记录提取和对即时通讯方式内容的提取这两种方式有什么本质性的区别?
【专家答疑】
通话记录要到电信部门提取,有些也不太合法的渠道可以获得某个员工的电话记录甚至短信内容。微信也是如此,腾讯不会提供,但也有渠道可以买得到某个号码在一定时间内的通讯记录,这也是非法的,不建议做。我所说的即时通讯记录是指,获得的员工的电脑或手机上的数据,往往会保存一定的通讯记录,对于这种记录,由于是公司的手机和电脑,因此认为上面的数据是公司财产,所以其中包含的即时通讯记录可以获得,也不侵犯员工的通讯自由或隐私。
也即,无论是哪种通讯方式,不管是电话还是微信,都不能非法获取,但是如果已经存在于手机或其他载体上的,获取不侵犯其通讯自由。另外请问,入职时要求员工签署了一份放弃对公司电脑以及手机信息的所有权的文件,这一文件的签署与否是否对公司使用信息产生影响?
【专家答疑】
签了会更好。由于现在法律上对这一问题不是特别清楚,因此双方之间有明确规定会更好。虽然这不会从根本上改变关系,但是员工同意放弃隐私,公司可以随时获取信息确实是一个比较好的方案。
房地产建设与工程:工程招投标法律实务及常见纠纷
近期招标投标领域法律法规的更新,凸显了国家和相关部门对于招投标领域的行为关注重点,LCOUNCIL从平台会员企业中了解到,串标、陪标等典型性招标违法行为,在工程招投标中屡见不鲜,对于企业而言工程招投标中不同招标形式下企业需要特别关注哪些事项,常见违法行为有哪些,这些行为如何认定,如何避免,以及常见纠纷发生之后,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救济,都希望进一步结合目前最新法律法规及实际案例进行梳理。
本期在线直播LCOUNCIL特别邀请到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具有多年实务经验的合伙人律师,解析工程招投标法律实务及常见纠纷,及帮助企业法务同行对工程招标、法律法规及规范体系有更深入的了解,规避常见的招投标违法行为,并对争议行为进行合法有效的救济。
同 行 互 动
某一工程采取固定招标的方式,招标文件文字表述的工程范围不包括绿地,而施工图却包括绿地,签约并履行后,中标人认为绿地部分的施工属于增项,要求增加绿地部分的工程项,请问绿地部分是否应该按增项处理?
【专家答疑】
这种案件在施工纠纷合同中非常常见,在招标阶段工程量清单或设计图纸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可能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况。一般应当综合考虑几个指标,而不能仅仅依赖招标范围的文字表述,不考虑图纸。首先,一般招标都有施工范围和工程量清单,应当考察施工范围和工程量清单中绿地是否被列入。其次,招标文件和相应的澄清、答疑文件中是否提及图纸和招标文件的优先等级。若图纸优先于招标文件的文字表述,或工程量清单中体现了绿地,则应包含绿地。另外,应当考虑招标文件中是否规定。
专家专栏:私募基金产品规模增长 迎来最新现场抽查监管
本期专家专栏特邀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郗燕琳律师、沈捷律师就”2017汽车消费金融新模式“进行年度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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