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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 如何让微信聊天记录成为有效证据?

LCOUNCIL 2022-09-24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陈伟律师团队 Author 陈伟


文 / 陈伟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诉讼中,证据为王。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法院审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中,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事实认定的重要依据。


2012年新修的《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纳入了电子证据,2015年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也对电子数据作了明确规定,只要形式合法,微信聊天记录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本人作为一名执业十三年的律师,年审结数十宗仲裁案件的仲裁员,结合司法实践,给大家讲一下如何让微信聊天记录成为有效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无效的情形


➤  主体无法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


➤  没有通过网络实名、电子邮箱发出的微信聊天记录;


➤  没有经过公证、电子证据固化的微信聊天记录;


➤  将微信内容掐头去尾,只留下让人看不懂的内容的微信聊天记录;


➤  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采用法律明令禁止的渠道取得的微信聊天记录;


➤  无法在原始载体上播放或者展示的微信聊天记录;


➤  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的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


二、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的“三性”


和所有的证据一样,微信聊天记录的三性也需要具备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我们的传统观念里,通常的证据一般以书证和物证为主,微信聊天记录(包括截图、语音等)作为以电子方式存在的资料,极易因人为操作更改、系统技术故障等原因而发生改变,所以一直不被看好。要想让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合法的证据,并且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必须具备所有证据要具备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首先是真实性


其中的主体真实性就是一大问题,因为微信聊天工具没有网络实名制,除非是对方当事人自认,一般情况下很难认定微信聊天主体的身份。因此,对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双方是否系该微信账号的使用者加以证明,成为首当其冲的一个问题。


根据司法实践,如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真实性是可以认定的:


一方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自认微信聊天主体为本人;备注的手机号码与诉讼当事人手机号码一致,且手机号码经证明是当事人所有;本人自拍照作为头像,且清晰可见,面部特征与当事人特点高度一致;网络实名、电子邮箱发出的微信聊天记录;第三方机构(如公安机关、公证处)已经证明系当事人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生效裁决文书已经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信息等。


其次是关联性


当事人最易犯的错误是将微信掐头去尾,只留下让人看不懂的内容,同时无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与案件事实有任何关联。


最后是合法性


这一点更加重要,最高院明确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采用法律明令禁止的渠道取得的证据,无法成为证明案件真实性的凭证。通过暴力手段、非法拘禁、欺骗等方式而得到的证据,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而通过偷拍、偷录等方式得到的资料,在不对他人隐私造成侵犯的前提下,可以有条件地成为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明文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微信聊天中,语音应是双方自愿通畅地采取聊天方式形成的内容,双方明知且自愿选择语音聊天,并未涉及到隐私侵犯,也不属于偷录的情形,完全符合合法性要求。


三、如何收集微信聊天记录?


1、从内容来看,聊天记录文字的意思表示是明确清楚的,语音是清晰可分辨的。


2、从方法来看,可以采取收藏的方式,将文字或者语音保留下来,避免在进行文件自动清除时予以删除。


3、从连贯性来看,聊天记录文字内容从开始到结束应当是意思完整的,具有连续性和文字上的逻辑性,尽量不要使用指代或者昵称,更不要使用可能存在歧义的语词。语音则应当是完整的意思表示,且不要对其进行编辑和修改。实务中,许多人喜欢将微信聊天记录包括文字、语言用U盘拷备下来,而将原始载体予以删除,这在对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审判、仲裁机构很难认定。正确做法是,即使有U盘拷备,仍然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


4、尽可能通过其他形式,比如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书面材料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固定。


5、通过其他证据,包括书面材料等,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补正,使其成为完整的证据链条,避免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孤证。


6、为了证明主体的真实性,建议可以通过备注方式,将当事人真实的手机号码予以添加。


四、哪些机构可以做微信聊天记录的电子证据固化?


➤ 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公证处


可以申请公证处对通信一方为本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制作公证文书,包括提取的过程、内容等,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书具有证据法律效力。但是,公证机构仅对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发生对当事人有利的影响,也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使用者采信。也有人说部分公证处不办理微信聊天记录的公证手续。大家需要明白一个常识,公证处也是一个法律服务机构,其提供的公证服务,不具有属地原则,因此,大家可以找一个能够办理网页公证的公证处,进行证据固化。


 版权协会


如深圳市版权协会就在开展此项业务,称之为“TSA电子证据固化业务”,其制作流程为:作为独立且具有权威公信力的第三方主体,依据权利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固化申请和相关证据材料,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截图、录像或复制保存,并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在TSA电子证据固化系统中进行电子证据固化。在固化过程中证据的关联性问题由权利人在取证过程予以积极配合和提出要求,固化完成后出具“电子证据固化报告”及“附带证据光盘”,固化报告对取证过程、证据要素、时间信息、取证机构、取证人员、证据的验证等固化事项具有详尽的描述。


计算机行业协会


如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司法鉴定所,其业务范围就包括电子证据保全。


五、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


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如: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总之,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证据,需要我们利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方法和流程,进行收集、调取、保全、固化,使其具有证据法律效力,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以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


文:陈伟律师(文章已获原作者授权)


作者简介

陈伟律师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律师执业十三年,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具有律师、国家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市场从业资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等从业资格。目前任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深圳市律协宣传工作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兼职)、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官、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律师志愿团成员、《深圳律师》杂志执行主编兼栏目编辑、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及深圳电台特邀嘉宾,曾获2011年度深圳律师法律文书写作比赛一等奖等荣誉。


专业领域: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筹划、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及梳理、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绩效制度设计、商事合同的起草与修改、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等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以及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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