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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总结 | 新反法下,销售返利中的商业贿赂合规及红字发票的“安全港”效应

LCOUNCIL LCOUNCIL 2022-09-24



新法解读——经济利益 
财物,包括任何馈赠、贷款、费用、报酬或佣金,其形式为金钱、任何有价证券或任何种类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


任何职位、受雇工作或不当合约利益


将任何贷款、义务或其他法律责任全部或部分予以支付、免却、解除或了结

行使或不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职责


其他财产性或非财产性利益


商业贿赂&市场营销


回扣(新法已删除关于回扣的规定)、手续费、礼品礼金、中奖等

以购代贿


提供消费项目代贿


假借促消费、宣传费、赞助费、劳务费、咨询费等名义进行贿赂


为受贿单位和个人报销各种费用


热议案例讲解


案例一


企业A为一家互联网企业,可以在网络和手机APP上为企业提供广告服务。某企业B为一家广告代理商,专门代理各企业的广告投放。为加强合作,企业A与企业B签订《广告代理合作协议》,约定由企业A在其网站和手机APP上为企业B的客户发布广告,并按约定的费用向企业B收取广告费。如果某一年度内,企业B向企业A支付的广告费总额达到1000万元,则由企业A向企业B提供4%的广告费返点。


处理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将返利作为该年度最后一笔广告费的价格折扣来处理。企业A可以将返利处理成最后一笔广告费的价格折扣,按照折扣后的价格向企业B出具广告服务费发票。


第二种方式是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来处理广告费返利,也即企业B每一次投放广告时,企业A均按原价格足额开具广告服务费发票。年底结算时再由企业A向企业B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销此前已经出具的广告服务费发票。


第三种是“反向开票”的方式来处理广告费的返利问题。假如当企业B于2017年12月支付最后一笔广告费100万元时,企业B抵扣了40万元的广告费返利,实际向企业A支付60万元。但企业B仍要求企业A按照100万元的金额出具广告服务费发票。40万元的返利抵扣则记为企业A应当向企业B支付的服务费,由企业B向企业A开具服务费发票。


案例二分析


“反向开票”的方式其实隐含着商业贿赂的法律风险。在本案整个交易中,提供广告服务的一方始终是企业A,企业B并没有提供任何服务。在财务上将40万元的返利记为企业B向企业A提供了价值40万元的服务,与实际交易不符。


风险防范


服务费常见为下游经销商向供应厂商提供一定劳务获得的收入,例如广告促销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下游经销商应将服务费作为销售收入入账,开具服务费发票,缴纳营业税。如果企业将返点返利(折扣)与服务费用混淆,造成记账科目不对,或者发票开具错误,有可能被认为构成“账外暗中”而产生商业贿赂的风险。


回扣一定是账外暗中,但是账外暗中不一定是回扣。回扣只是账外暗中的形式之一而不是唯一,但是企业为了防止这种风险存在,要避免账外暗中的情况,以免存在商业贿赂的嫌疑。


因此,我们建议在处理销售返利的问题上,还是要尽可能将销售返利处理成价格折扣,或者通过红字专用发票来体现销售返利,从而在激励销售的同时尽可能降低商业贿赂风险。

 

在销售返利方面,红字发票在防止被认定为商业贿赂上能起到重要的安全港作用。


1、开票方已开具发票但尚未交付受票方,或已交付受票方但对方没有认证抵扣,发现开票有误,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按规定先开红票,再开蓝票。


2、开票方已开具发票但尚未交付购买方,或已交付受票方但对方没有认证抵扣,发生销货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等情形,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按规定开具红票。


3、受票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发现开票有误,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按规定先开红票,再开蓝票。


4、受票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发生销货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等情形,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按规定开具红票。


5、红字普通发票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思路进行。基本的原则是,开票方根据红字发票冲减收入和销项税额,受票方根据红字发票的价税合计数冲减采购成本。


其他同行提问


Q:经营者邀请相关企业到外地参加属于正常业务范畴的展示会,但对方由于个人原因想在开会地点逗留,这种情形是否属于商业贿赂中的以旅游或会议形式赞助个人?


A: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最好要求对方出具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并且不为对方在开会地点的逗留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这种做法可以将商业贿赂的风险降到最低。


Q:在提供佣金时如何规避商业贿赂风险?


A:首先,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双方的经办人、代理人以及交易一方主体都不能接受佣金。其次,企业在选择中间人时应当对其进行资质调查,确保对方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并且无不良记录。最后,支付或收取佣金都必须明示数额、如实入账。


Q:以请代理商前往国外开会的名义对代理商进行旅游奖励,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


A:这方面虽然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但是从商业道德的角度来讲,不宜安排私人旅游。


Q:如果是以团队建设的名义邀请经销商进行旅游,是否构成商业贿赂?


A:这种团队建设应当直接与商业经营相关。个人认为这种行为非为商业经营所必须,还是不推荐。特别是,如果变相将所有经销商一起带到国外旅游,风险则较大。


Q:公司想邀请媒体对其进行宣传,是否可以对媒体有所表示?


A:可以邀请公关公司,但是不能针对公关公司的个人。


本期分享嘉宾


以上内容节选自2018年5月10日LCOUNCIL Workshop快消品行业返利返点、折扣、赞助、捐赠等销售激励政策中的商业贿赂风险探讨的专业分享,来自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石锦娟律师。


石锦娟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石锦娟律师有近二十年的从业经验,于2014年加入大成上海分所,现为高级合伙人。石律师擅长境内外上市、银行与金融、私募股权融资、跨境投资、房地产、公司治理与合规,代表客户承办过多个重大项目,涉及房地产、金融、医药、化工、能源、媒体、汽车、机械制造等行业。曾担任两家世界五百强企业亚太区的合规负责人,在合规政策审查、审计、案件调查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LCOUNCIL就本次活动分享将会整理形成答疑集锦及会后报告,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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