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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互动回听 | 产品质量问题的举证、鉴定注意事项及生产商、销售商、仓储运输者的责任划分

LCOUNCIL LCOUNCIL 2022-09-24

本期LCOUNCIL互动回听聚焦于“产品质量问题的举证、鉴定注意事项及生产商、销售商、仓储运输者的责任划分”这一话题,邀请在争议解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姚蔚薇律师,与企业法务同行进行分享交流,帮助法务同行获取更实务的应对措施。



《合同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

关于质量问题的不同适用


案例


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用于安装在显示屏上的显像管。A公司如期履行了付款义务,B公司也如期履行交货义务,且该显像管经A公司验收合格接收并安装在显示屏上使用。半年后,经双方共同确认,由于显像管质量问题导致显示屏损坏。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交涉时,A公司提出B公司应赔偿其显示屏损失15万元。B公司则提出显像管已经过A公司验货合格并签收使用,拒绝赔偿显示屏的损失。


解析


“标的物”与“产品


《合同法》中使用的是“标的物”而非“产品”这一概念。而在《产品质量法》中,“产品”是一个特定概念,指的是除建筑工程以外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标的物”这一概念的外延要大于“产品”这一概念的外延。与《合同法》中的“标的物”相比,《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必须经过加工、制造。


 “质量要求”与“产品缺陷”


《合同法》规定“不符合质量要求”中的“质量要求”应当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而《产品质量法》中的规定有对于产品质量的法定要求。在此,要注意的是《产品质量法》中“缺陷”这一概念。“产品缺陷”指的是产品存在的危及人身或者他人财产的不合理的危险。如果针对该产品存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那么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也是缺陷产品。产品质量违反这一法定要求的赔偿范围是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损害以及缺陷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


《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则更为笼统。《侵权责任法》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质量标准的规定与《产品质量法》中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在赔偿范围方面,《侵权责任法》没有特别强调。因为侵权责任的主要赔偿范围就是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所以对于财产赔偿范围,《侵权责任法》并未特别指出是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这是《侵权责任法》与《产品质量法》的区别所在。


◆ 《合同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在适用中的区别:适用范围不同、请求权基础不同、质量标准不同、赔偿范围不同


这三部法律在适用中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第一点区别是适用范围不同。如前所述,在《合同法》语境下,应当使用“标的物”这一概念。而在《产品责任法》或《侵权责任法》语境下,应当使用“产品”这一概念。


第二点区别是诉讼请求理由不同,这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如果是依据《合同法》追究出卖人的责任,那么就是基于买卖合同追究违约赔偿责任。如果是以《产品质量法》或《侵权责任法》为依据,则是基于侵权的赔偿责任。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适用的法律不同,导致法律要件和法律适用结果也不同。


第三点区别在于质量标准方面。在《合同法》语境下,质量标准是一种主观标准,即质量标准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则可以参照符合合同使用目的的原则认定。但是在《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质量存在法定的客观标准,即保障人身安全或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四点区别是赔偿范围的区别。依据《合同法》,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赔偿可得利益损失。而依据《产品质量法》或《侵权责任法》,侵权人的赔偿范围是被侵权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 案例分析


基于以上四点区别分析前述案例。若A公司提起合同之诉要求B公司进行赔偿,则B公司极有可能会提出标的物已经验收合格并进行使用,视为符合质量标准的抗辩。因为《合同法》语境下的“质量标准”是一种主观标准。标的物一经买受人验收合格之后,出卖人的责任即解除,A公司将承担败诉的后果。若A公司选择依据《产品质量法》对B公司提起诉讼,那么A公司就要证明B公司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该标的物确实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那么B公司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此时B公司的赔偿范围与适用《侵权责任法》时的赔偿范围略有区别。因为依据《产品质量法》,侵权人的赔偿范围是除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在此案中,B公司的赔偿范围不包括标的物,即显像管的损失。


LCOUNCIL每月速递


本篇完整报告收录于LCOUNCIL《每月速递》2018年5月刊中《合同法系列(一)产品质量问题的举证、鉴定注意事项及生产商、销售商、仓储运输者的责任划分》。



《每月速递》将LCOUNCIL每个月举办活动中的精华,以原汁原味的方式向读者呈现,让未能参与的同行身临其境,让亲自体验的同行温故知新;它是一个舞台,无论是企业法务,还是律所律师,抑或是法官官员,都可以在这个舞台上表达的思想、分享经验,以启发更多法律人的思考;更是一个载体,既承载着LCOUNCIL“专业分享,价值创造”的使命和初衷,也承载着每一位读者对LCOUNCIL的殷切期望,期待我们不断创新,期待我们更加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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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每月速递》内容有


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从Facebook用户数据泄露案看企业产业链上下游数据流动合规中的监管责任


劳动法——试用期内常见劳动法律问题分析——劳动合同、试用期评估、解除条件、医疗期等


知识产权——企业微信、微博、官网等自媒体使用图片过程中如何防止著作权侵权?如何应对图片公司的诉讼牟利?


合同法——产品质量问题的举证、鉴定注意事项及生产商、销售商、仓储运输者的责任划分


专家专栏——详解中国境内家族信托之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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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Peggy Oliv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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