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回听丨知识产权系列(二)企业微信、微博、官网等自媒体使用图片 过程中如何防止著作权侵权?如何应对图片公司的诉讼牟利?
编者语
近年来,随着企业微信、微博、官网等自媒体宣传中涉及到大量的图片使用以及转载情况,由于不慎使用导致著作权法律纠纷不断频发。本期LCOUNCIL互动回听,帮助企业寻求解决之道。本期报告精华呈现
根据实务经验所发现的平时公司不太注意的技巧,可能不够完备,因为实践中总是会有很多更加新的情况出现。
最安全的方法肯定是使用自己原创的作品,但要注意对借鉴以前作品的程度。若是参考以前的图片,只进行了非常小的修改,如仅仅把画从黑白的变成彩色的,或者是把素描变成水粉的,这种情况下,法院就会考量在表达方式上是不是实质性相同或是近似,这是在使用原创图片时要注意的部分。
若要使用他人的图片,最好能够做图片尽调。谷歌有一个图片检索功能,可以把该图片放到谷歌的检索功能里,谷歌就会筛选出有这个图片的所有网站,在这种情况下能够发现此作品最早的发表时间是什么时候,以及当时署名的人是谁。这样一来,在转发新闻时,若发现图片的所有者和新闻网站不一样的话,可以有一个警示:该图片是不是有问题,这篇文章是不是能够转载。
使用获得许可的这个图片,即提前跟原告沟通好。像华盖这些图片公司本来是做图片的公司,其一般的营运方式就是跟各种公司签订许可协议,然后规定不同规格的图片以什么样的价格进行许可,这是他们的盈利方式之一。此外,图片许可公司也会随时监测是否有人未经其授权而使用自己的图片,然后发警告函或提起诉讼。根据经验来看,一般在事前跟图片公司达成一致的许可费用,会比他们在法院要求的费用低,也比法院判赔的费用低。若公司经常会使用他们的图片,则建议跟这些图片提供公司达成常年合作。
使用著作权已经过了保护期的图片,但是这种方法并不能得到较大推广。不同主题的文章往往需要不同的图片,已经过了保护期的图片可能无法满足需求。同时,在使用著作权已经过保护期的图片时还要注意另外一些问题,即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因为著作权其实分为两大类,一是人身权利,二是财产性权利。财产性权利是有期限的,但是人身权利没有期限。无论著作权有无过期,都应当标明作者是谁,因为使用者有义务这么做。
要谨慎转发带有图片的新闻。这点跟第二点有一定重合,一是进行作品的尽调,二是一定要谨慎转发新闻。当然,虽然大型的新闻平台偶然会出现使用了他人没有授权给他们的图片等问题,但一般来说,他们使用的图片都是获得了许可或者是从有合作关系的作者那里拿到的,如南方都市报等就有一些合作的作者。
要注明作者。一些公司在转发图片时,常常不注明作者或者把图片上的水印换成自己的,导致他人误认为图片的作者就是这个公众号、微博、官网,这其实是很容易忽略的问题。众所周知,微博存在一些自动带水印的功能,可能转载者没有想到这一问题,因此要特别注意,能提前避免就提前避免。
要定期自查。在著作权侵权的认定问题上,一方面是看有没有侵权,这是一个客观事实,另一方面是原告需要对此举证说明,若能提出定期的自查,把一些原告还没有公证的部分通过自查给移除,就能够减少面对诉讼的风险。
需要强调一下,有一些公司可能会认为转载了他人的文章且没有用来盈利,注明了“转载”、“若您觉得我侵权了请立刻联系我进行删除”就可以规避风险,但这在很多时候其实是一般义务,法院对此最多会认为是没有恶意,但从定性上来说,不影响法院认定侵权行为的性质。一些公司在实践中对这点的理解其实是有一定偏差的。
本期LCOUNCIL互动回听聚焦于企业微信、微博、官网等自媒体使用图片过程中如何防止著作权侵权以及如何应对图片公司的诉讼牟利的内容,特别邀请到在知识产权领域有着丰富经验的方达律师事务所王影律师,从实务的角度结合典型案例,向企业法务同行提出操作建议,规避图片公司的诉讼牟利等现象。
LCOUNCIL据此整理形成专题研究报告,现精选其中一段进行呈现。
本篇完整报告收录于LCOUNCIL《每月速递》2018年6月刊。
LCOUNCIL每月速递
《每月速递》将LCOUNCIL每个月举办活动中的精华,以原汁原味的方式向读者呈现,让未能参与的同行身临其境,让亲自体验的同行温故知新;它是一个舞台,无论是企业法务,还是律所律师,亦或是法官官员,都可以在这个舞台上表达的思想、分享经验,以启发更多法律人的思考;更是一个载体,既承载着LCOUNCIL“专业分享,价值创造”的使命和初衷,也承载着每一位读者对LCOUNCIL的殷切期望,期待我们不断创新,期待我们更加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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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每月速递》内容有:
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从Facebook用户数据泄露案看企业产业链上下游数据流动合规中的监管责任
劳动法——试用期内常见劳动法律问题分析——劳动合同、试用期评估、解除条件、医疗期等
知识产权——企业微信、微博、官网等自媒体使用图片过程中如何防止著作权侵权?如何应对图片公司的诉讼牟利?
合同法——产品质量问题的举证、鉴定注意事项及生产商、销售商、仓储运输者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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