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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互动回听丨劳动法实务系列(五)2017年热点劳动法案件回顾及用工风险提示

LCOUNCIL LCOUNCIL 2022-09-24




本期LCOUNCIL互动回听,精选自LCOUNCIL《2017年度热点劳动法案件回顾及用工风险提示》专题研究报告进行呈现,由LCOUNCIL特邀劳动法领域专家以及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润青律师共同对年度热点案例解读,提供最佳应对策略,帮助法务同行更好的解决实际中面临的具体问题。


报告精华呈现

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劳动关系的处理


【案例】员工某甲系某家具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入职已经十余年。近年,因该分公司生产产品时产生的有害气体及噪音严重超标,被当地环保部门多次罚款。最终公司决定关闭在上海的分公司,明确愿意去江西新厂的可去新厂重新签合同,不愿去的协商解除合同,此后公司方遂与员工开始商谈劳动关系处理问题。有三分之一员工选择去新厂,二分之一选择协商解除拿补偿。剩下的人员不愿去江西新厂,也不愿解除合同。某甲正值合同到期,其遂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则以个人不愿去江西为由解除了合同,遂引发诉讼。


此案所涉法律问题


何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自行作出的经营决策导致合同变更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可提前一个月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重大情况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变更的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行使解除权。


对该规定中的客观条件的理解有争议:一种理解是非主观因素都属于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强制拆迁,但公司经营决策等主观因素不属于客观情况;人大法工委的观点是:“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使得原合同不得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形。“从这条解释来看,客观情况指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如工作的场地等。


引起的原因有两种:一是不可抗力;另一种是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从表述上看,列举的几项情形中都包含一定的主观因素。


在实务中,由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需要不断调整自身经营方式,在此情况下确实导致原合同履行的客观条件消失或其他重大变化,企业有协商变更的权利,若协商不成的则根据法律解除合同。


当合同解除涉及人员众多时,适用客观情况方式重大变化的条款还是经济性裁员的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客观情况解除要以变更合同并协商为前提,相对而言,经济型裁员除了人数限制,其范围要求较宽,技术性改革、整顿等原因都可以适用。但是程序严格,员工大会、劳动部门备案。就本案而言,专家个人偏向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的主体能否变更,变更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引申出来的话题:用人单位股权变动时,劳动关系是否一定要变更?)


在人大法工委的解释中,“被兼并”和“资产转移”这两种情况都会引起主体的变化。专家认为认为允许变更,但需保证员工权利不受侵害。因为很多企业在主体变更时,会要求劳动者重新签订合同,这将涉及到劳动者工作年限、合同签订次数以及员工能否享受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等各方面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则要与员工充分地沟通清楚。


在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况是,股权变动对合同履行不是,经营管理层变化,发生变化,可能,观察变化针对个人群体,经营模式转变,股东大会董事会合理方式企业经营模式变化,整个层面调动,不针对个人,这时变更认可。不是必然不履行或解除合同实务中的另一种情况是,股权的变动。这是经营管理层的变化,法人大会依法存在,因此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没有另签合同的必要,同时原合同对新股东有约束力,要继续履行。但由于管理层变动导致企业经营决策改变,可能会影响合同的履行,此时需要鉴别该变化针对个人还是企业整体,若针对整个企业,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合理方式,使企业在整个层面上的经营模式发生调动,则此时认可改变更。


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必然有不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适用客观情况方式重大变化条款时,对特殊人员权利的保护


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协商变更,没有协商即解雇往往认定为违法解雇。其中,对特殊人员行使解除权时,有特殊保护。如职业病、被认定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女职工三期内、工作期满15 年离退休不满5 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依据该条款解除合同。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订,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地方


(符合法定条件应当续签,不得怠于履行义务;续签过程中应当履行诚实磋商义务,不得恶意促使条件不成就;)劳动合同法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续订条件,在劳动合同法十年的适用过程中,劳动者也开始逐渐运用该条款向用人单位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关键点是:第一,用人单位对于符合法律条件应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续签,否则要承担违法终止的责任,其中违法终止和违法解除一样都是赔偿责任。第二,用人单位应诚实磋商,不能恶意致使条件不成就。


本篇完整报告收录于LCOUNCIL《每月速递》2018年1月刊。



LCOUNCIL每月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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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每月速递》内容有:


争议解决——LCOUNC I L第四届模拟仲裁峰会


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的合法与合规


劳动法实务——2017年热点劳动法案件回顾及用工风险提示


法务管理与技能——医药行业共性问题之医药代表备案制及数据合规等问题探讨


专家专栏:2017汽车消费金融新模式年度盘点


LCOUNCIL本期人物:胸有点墨心怀春秋的“技术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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