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OUNCIL微总结丨因员工违纪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法院裁审要点及常见违纪问题
劳动合同解除争议与其他民事争议不同,公司方负完全的举证责任。若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仅需出示三份证据:1. 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2. 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公司已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3. 银行流水,证明其工资数额及赔偿金的计算依据。而公司方则需对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甚至合理性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
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劳动仲裁、法院裁审要点
图示中的“严重违纪解除”,在劳动仲裁、法院裁审中一般会审查以下三部分证据。
1.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依据,规章制度的审查也包括三点:第一、规章制度中是否对员工的违纪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并且是否将此违纪行为列为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行为。例如,员工出现旷工的情况,法律对于旷工超过多少天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规定,公司需要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规定,否则会出现旷工天数是否达到严重违纪程度的争议。
另外,规章制度的内容需要明确,但也要避免添加一些给公司增加不必要限制的表述。例如,有些公司在“利益冲突”违纪解除的条款里可能会约定,“若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同行业担任董事、股东或其他任职,并获取劳动报酬或其他收益的,公司有权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项规定中“获取劳动报酬或其他收益”其实是对公司不必要的限制,在出现争议时公司是很难举证员工获取报酬或其他收益的。
2. 规章制度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3. 规章制度需要向员工公示或者告知。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规章制度在制定过程中未履行民主程序,或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向员工进行了公示告知,实践中即使员工确实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单方解除行为因程序性问题也很可能会被仲裁、法院认定为公司解除违法。在部分地区,对于民主程序制定以及向员工的公示告知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要求较高。
图示中的“严重违纪解除”,在劳动仲裁、法院裁审中一般会审查以下三部分证据。
1.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依据,规章制度的审查也包括三点:第一、规章制度中是否对员工的违纪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并且是否将此违纪行为列为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行为。例如,员工出现旷工的情况,法律对于旷工超过多少天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规定,公司需要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规定,否则会出现旷工天数是否达到严重违纪程度的争议。
另外,规章制度的内容需要明确,但也要避免添加一些给公司增加不必要限制的表述。例如,有些公司在“利益冲突”违纪解除的条款里可能会约定,“若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同行业担任董事、股东或其他任职,并获取劳动报酬或其他收益的,公司有权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项规定中“获取劳动报酬或其他收益”其实是对公司不必要的限制,在出现争议时公司是很难举证员工获取报酬或其他收益的。
2. 规章制度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3. 规章制度需要向员工公示或者告知。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规章制度在制定过程中未履行民主程序,或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向员工进行了公示告知,实践中即使员工确实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单方解除行为因程序性问题也很可能会被仲裁、法院认定为公司解除违法。在部分地区,对于民主程序制定以及向员工的公示告知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要求较高。
涉及提供虚假病休证明违纪事项的证据收集
从法律角度看,企业并没有审批病假的权力。员工只要向公司提供了病假证明,就可以按照病假证明上医生的建议病休时间休息。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可能存在员工“泡病假”的行为。对于如何审查病休证明的真实性、合理性,应对“泡病假”行为,有如下建议:
1.除诊断证明(病休证明)外,要求员工提供挂号记录、诊疗记录、开药缴费记录等相关材料;
2.通过政府医疗卫生部门网站查询开具诊断证明(病休证明)医生是否具有医疗卫生部门认可资质;
3.到出具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的医院进行实地调查;
4.对员工病休期间是否从事与病休不符的行为进行调查。
提供虚假学历、工作经历违纪事项的证据收集和注意事项
如员工提供虚假学历或工作经历,公司在单方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除依据规章制度的明确规定外,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学位、学历核实可以通过学信网、毕业院校、教育主管部门等渠道进行查询。需要注意的是,学信网仅可以提供2001年之后学位、学历信息。
虚假财务报销违纪事项的证据收集和注意事项
若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首先企业应能证明虚假票据为该员工提供的,若无法证明,则败诉风险较大。发票真实性可通过税务局的网站进行核查。实践中,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发票的真实性是没问题的,而是发票开具内容与实际消费不符。如员工提供的发票是作为商务礼物送给客户的巧克力,但经公司核查实际购买的是购物卡,而按照公司规定购物卡无论价值多少均属于不能作为礼物馈赠购买的有价卡券范围。建议公司注意以下事项:
1.规范财务报销流程;
2.核查发票真实性;
3.核查消费真实性;
4.完善健全合规政策;
5.加强重要岗位员工(如销售岗位员工)的合规培训。
1.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有追溯效力?
如某员工2年前在公司授权的权限范围之外签署文件,当时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将此种情况列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公司更新并发布的新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该种情况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问:公司是否可以根据现行规章制度的规定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北京和上海的要求是否有差异?
【专家答疑】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企业的规章制度无追溯效力。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13条规定, “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上述规定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参与企业在5年前制定规章制度的职工代表是否能依然作为职工代表直接代表职工参与目前规章制度的修订?还是需要重新民主选举职工代表?想了解北京和上海两地的具体要求。
【专家答疑】对于参与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修改的职工代表的选举方式、人数要求等事项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建议按照《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及各地方企业民主管理相关的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职工代表的选举。如职工代表符合法律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则无需因修订规章制度而重新选举职工代表。
3.劳务派遣关系中,若派遣员工被证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根据与派遣单位的合同将员工退回,是否需要该员工书面签署同意该退回安排?
【专家答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下,公司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无需员工书面同意。
分享嘉宾:
刘正赫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正赫律师自2000年起专业从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工会法的研究和实践工作, 并在此领域深耕至今。现担任二十余家500强跨国公司、互联网科技公司及国有企业的常年劳动法律顾问;曾为多家大型企业、集团型企业完成“人力资源法律风险评估及防范”专项法律咨询、并购重组中的员工裁员安置等非诉法律服务。客户涵盖能源、航天航空、汽车、金融、电信、互联网科技、影视传媒、生物医药、化工、机械制造等领域。
刘正赫律师具有丰富的劳动法培训经验和劳动纠纷处理经验,曾代理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数百件,曾为数百家企业提供劳动法律培训。
刘正赫律师曾长期担任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顾问部主任、北京市总工会公职律师,负责全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指导、重大集体争议调处、劳动相关立法参与等工作。 刘正赫律师现担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戴姆勒(Daimler)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工会、诺基亚通信网络科技工会等工会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刘正赫律师曾担任某知名人寿保险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员工关系主管,负责制定起草有关劳动管理法律文件、规章制度及全国各分公司的劳动纠纷处理指导,熟悉大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流程,具有较为丰富的人力资源管理经验。
荣誉称号
钱伯斯2018劳动业务领域“受认可律师”
钱伯斯2017劳动业务领域“受认可律师”
Legal500“2018年度劳动法业务领域特别推荐律师”
Legal500“2017年度劳动法业务领域特别推荐律师”
北京市律师协会“十佳劳动法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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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为报告节选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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