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OUNCIL推荐丨反不正当竞争系列(一)企业常见商业贿赂风险问题剖析——招待送礼边界问题、经销商激励政策、零售商进场费等
Q:作为进口国外品牌商的渠道,一般年底会有经销商大会,作为一种销售激励,安排经销商对应的人去境外工厂参观,会包食宿,且会提供发票,这种情况下,是否会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贿赂?
A:此种情形涉及到旅游奖励的问题,在此类经销商的大会中,具体要衡量参会人员所接受的内容。
这里需要避免参观工厂以外的驾车旅游,或是以旅游为主。例如,邀请经销商参观国外工厂的过程中,附带了旅游行程,这种情形被认为是一种商业贿赂行为。首先邀请了经销商对应的人参观,参与主体首先符合商业贿赂主体。其次,其活动内容提供旅游的行为方式,属于财务以及其他手段的范畴。
但反之,若是为了促进经销商对产品的理解、特性或公司理念文化而进行各方面的互动,应当属于参观或创业活动,不属于商业贿赂所禁止的情况。
Q:将奖励对象固定为交易相对方公司,其若采用抽奖或其他内部方式,可能还是会被认定为商业贿赂;但在年会抽奖时,将福利接受者限定为交易相对方能降低风险,这两种情形中福利都归属于个人,二者为何截然不同?
A:这里需要考虑的是商业贿赂的本质,其本质是通过收买或利益输送方式来影响他人的交易选择。奖励销售有明确的政策,基于双方的利益和义务关系或销售奖励政策,双方主体在相关条款中约定了达到了一定的交易量,享有一定的福利,其利益输送的方式与销售交易密切相关。
而在年会中,供应商的奖励行为是被动的,其目的动机不具有明确的商业贿赂性。在年会过程中,供应商亦邀请了所有客户公司参与了活动,并实际将福利提供给中奖员工,这里的员工既包括供应商自己的员工,也包括客户公司的员工。所以从主体与内容上都与前者有显然的区别。
目前确定商业贿赂是否构成了目的要件、实质性要件时,需要对三类主体做简单界定。贿赂构成中,最明显的情况即交易方面相对工作人员为利益输送进行了相关贿赂行为,例如,参与或受某主体邀请参加某项活动,虽然其名义上是针对公司的,但实际上是参加相关旅游的是并与此项工作密切相关的他方员工。而年会中参与主体较多较复杂,其受益者不确定,其中通过福利收买工作人员以影响交易的动机不能够成立。
企业商业贿赂典型案例
商业贿赂行为的追溯有效期为两年,2018年处罚的一些案例仍然适用旧《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其行为实际上是延续的。同时,实践中出现的旧违法行为在新法律中里不构成违法的情况。
(一)关于供应商与超市终端的进场费、陈列费等
某台湾知名食品企业与本市某大型连锁超市卖场签订委托销售协议,由当事人提供各类果冻、糕点及糖果用于销售。在销售糖果过程中,当事人专门安排促销人员驻商场负责该产品销售。当事人在进入各大超市卖场后,为推销自营糖果,除合同费以外,采取根据销售额比率,以支付签呈费、陈列费、返利费名义,给予超市卖场主管人员好处,并通过短信确认。后因该台资企业内部人员离职引发矛盾举报案发。
此案中,该企业内部人员的离职引发了一系列纠纷。此案涉及到的方法毫无疑问构成商业贿赂,因为其给予了超市卖场主管人员相关利益,且证据通过短信保留。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部门进行了相应取证,此案事实较为清楚。
当事人主要从事进口食品的销售业务,当事人在向某商场销售商品时,为了提高销量、赚取更多利润,给予门店的相关人员“好处费”。事人为了获取食品销售区域更好的地堆位置及产品陈列位置,吸引顾客消费,提升产品销量,以支付“地堆费”、“排面费”的名义,每月向食品销售主管朱某“好处费”钱款,直至案发。具体支付方式为:当事人业务销售人员以“促销费”等名义向公司申请获得相关资金和费用,通过第三方服务公司,每月向朱某支付不等额钱款作为给其的“好处费”。因该笔费用是通过促销员工资申请发放,故当事人将朱某提供的其丈夫胡某身份等信息虚构为促销人员,以促销人员工资名义实际每月支付“好处费”。第三方公司按照当事人指定金额按月向开户人胡某的银行卡。另查明,胡某从未从事过任何促销工作。当事人以上述方式共支付“好处费”11000元。
首先此案中促销的给付主体为个人,是商场某食品销售主管。这家公司进行了两套调物过程以规避行政检查,并且没有采用直接给付,而是通过其父母提供给当事人。对其家属身份进行了采集,以促销人员工资的名义进行了发放。但由于整个过程在实际上都留下了较为明显的痕迹,各种转账行为都表明出该案呈现出明显的商业贿赂系统。
(二)销售激励问题
产品化的企业都希望通过对经销商的销售激励来提高产品的销售,但实际中的许多措施都含有合规风险。
某世界知名企业就其销售的商品采取了积分换礼品的活动,并设立积分兑换网站及微信公众号。购买者从所采购的产品上获得兑奖编码,在网页或公众号上输入,即可获得奖励积分,然后凭借奖励积分即可在积分商城兑换礼品,礼品有苹果手机、联想电脑等。该项有奖销售活动自2017年开始将持续到2018年。该企业的商品通过二级经销商直接给餐厅和酒店使用,并不通过超市或零售店销售,有机会获得积分和礼品的是餐厅和酒店的采购人员、使用人员,这些人会影响餐厅、酒店调味品的选择。如果企业明知交易对象为餐厅酒店,积分享受主体为采购人员,非交易对象单位,则有商业贿赂风险。
此类有奖销售的最后受益主体,实际上是相关采购人员,如厨师等,这些人会影响餐厅、酒店调味品的选择,潜在地具有商业贿赂的嫌疑。
当事人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7月起至2017年7月,在从事红酒的销售业务中,在帐外暗中给予三家客户单位负责红酒业务的相关人员开瓶费以获取交易机会。截止案发,当事人给予上述相关人员开瓶费合计13979.2元,对应销售金额合计114674.62元,实际获利42615.57元。当事人给予上述开瓶费,未在其依法设立的财务账簿中如实记载。当事人为获取交易机会,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相关人员钱款,诱使对方单位选择与其进行交易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影响和排挤了同行业其他经营者开展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上述款项当事人未在其依法设立的财务账簿中如实记载,以隐匿其真实用途和属性。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此案中的销售利益直接给付于终端,由单位相关研究工作人员采取。上述客户单位领取的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费所呈现的交易结构,属于典型的奖励销售情形。
完整内容及案例解析详见LCOUNCIL每月速递2019年2月刊第61期《反不正当竞争系列(一)企业常见商业贿赂风险问题剖析——招待送礼边界问题、经销商激励政策、零售商进场费、陈列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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