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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出台《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地方标准,引导企业合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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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地方标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8月3日。

指南征求意见稿从企业文化、组织、领导乃至行为等各个环节提出竞争合规的对策。其中要求企业竞争中应注意识别潜在的合规风险,主要包括反垄断法规制的三种垄断行为,即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未经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

结合指引提出的机制要求,征求意见稿建议经营者设立竞争合规管理委员会,由专人负责竞争合规工作,同时强化对各项规章制度、战略、方案等重要文件的竞争合规审查等。

根据起草目的,编制地方标准一方面为了帮助企业快速熟悉反垄断法律法规,准确识别和防范反垄断法律风险,另一方面有利于政府主管部门以标准化内容为经营者竞争合规提供指引。


《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


引 言

经营者依照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的边界和底线,也是政府主管部门培育厚植竞争文化,强化竞争政策实施,有效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抓手。编制经营者竞争合规地方标准,一方面有利于经营者快速熟悉反垄断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准确识别和防范反垄断法律风险,提高依法依规参与市场竞争的意愿和能力;另一方面有利于政府主管部门通过标准化的方式推广有效模式,引导更多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强化竞争文化倡导的效能,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为指导经营者建立有效和及时响应的竞争合规管理体系并予以制定、实施、评价、维护和改进,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经营者依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参与市场竞争的基本要求,包括领导、组织、过程、保障及评价与改进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经营者开展竞争合规管理,行业组织也可参照本指南开展竞争合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GB/T 19000-2016,ISO 9000:2015,IDT)

GB/T 35770 合规管理体系 指南(GB/T 35770-2017,ISO 19600:2014,IDT)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000、GB/T 3577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经营者  undertakings

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2  竞争合规  anti-monopoly compliance

是指经营者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要求。

3.3  合规风险 compliance risk

是指经营者及其员工因不符合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3.4  合规管理 compliance management

是指以有效防控反垄断领域合规风险为目的,以经营者及其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风险应对、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管理活动。

3.5  敏感信息 sensitive information

是指涉及经营者及其竞争对手的可能导致竞争者之间协调彼此生产经营行为的信息,但已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公开渠道可获得的信息除外。

3.6  市场支配地位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商品品种、商品品质、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交易选择、技术约束等)的市场地位。

3.7  经营者集中 concentration of undertakings

是指经营者合并,或者是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又或者是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3.8  垄断协议  monopoly agreements

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4  基本要求

4.1 经营者应根据自身业务状况、规模大小、行业特性等,建立相适应的竞争合规管理体系,并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

4.2 经营者应建立覆盖经营者各业务领域、部门、分支机构的竞争合规管理制度、行为规范,以及重点领域专项竞争合规管理制度。

4.3 经营者应建立竞争合规风险识别机制,全面系统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系统分析,及时防范典型性、普遍性和可能产生较严重后果的风险。

4.4 经营者应建立竞争合规审查机制。经营者的规章制度制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合同签订、重大项目运营等经营管理行为必须通过竞争合规审查。

4.5 经营者应建立竞争合规的职责分工和违规问责制度,明确部门、人员责任范围以及责任承担标准。

4.6 经营者应开展竞争合规管理体系评估,定期对竞争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对重大或反复出现的合规风险和违规问题,深入查找根源,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强化过程管控,持续改进提升。

4.7 经营者应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监察、审计、内控、风险管理等工作相统筹、相衔接,确保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5  领导

5.1  总要求

经营者宜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竞争合规管理工作队伍,根据业务规模、合规风险水平配备相应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开展以下工作:

a)   经营者可考虑委托专人负责竞争合规工作:

·    有条件的经营者,可考虑设置专门的竞争领域法务或者合规主管岗位,并雇佣专业的人员;

·    规模较小的经营者,可考虑在管理层中选择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b)   明确管理者、主管部门及其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防范违法风险。

5.2  高层领导职责

5.2.1 决策层的竞争合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a)   批准企业竞争合规管理战略规划和基本制度;

b)   推动建立完善竞争合规管理体系;

c)   决定竞争合规管理负责人或负责部门;

d)   决定竞争合规管理负责人或负责部门的职能;

e)   研究决定竞争合规管理有关重大事项。

5.2.2 监督层的竞争合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a)   监督决策层的决策与流程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b)   监督决策层和经理层人员竞争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

c)   对引发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d)   向董事会提出撤换公司竞争合规管理负责人的建议。

5.2.3 经理层的竞争合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a)   根据决策层决定,建立健全竞争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b)   批准竞争合规管理具体制度规定;

c)   批准竞争合规管理计划,采取措施确保竞争合规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d)   明确竞争合规管理流程,确保竞争合规要求融入业务领域;

e)   及时制止并纠正不合规的经营行为,按照权限对违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提出处理建议。

5.3  竞争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

5.3.1 经营者宜设立竞争合规管理委员会,承担竞争合规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研究决定竞争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或提出意见建议,指导、监督和评价竞争合规管理工作。

5.3.2 经营者可指定专人担任竞争合规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

a)   组织制订竞争合规管理战略规划;

b)   参与经营者重大决策并提出合规意见;

c)   领导竞争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开展工作;

d)   向高级管理层汇报竞争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5.3.3 经营者可指定法律事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为竞争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和监督竞争合规管理工作,为其他部门提供合规支持,主要职责包括:

a)   研究起草竞争合规管理计划、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规定;

b)   持续关注法律法规等规则变化,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和预警,参与重大事项合规审查和风险应对;

c)   组织开展合规检查与考核,对制度和流程进行合规性评价,督促违规整改和持续改进;

d)   指导所属部门竞争合规管理工作;

e)   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组织或参与对违规事件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组织或协助开展合规培训。

5.3.4 业务部门负责本领域的日常竞争合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a)   按照合规要求完善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

b)   主动开展合规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发布合规预警;

c)   组织合规审查,及时向竞争合规管理牵头部门通报风险事项;

d)   妥善应对合规风险事件,做好本领域合规培训和商业伙伴合规调查等工作;

e)   组织或配合进行违规问题调查并及时整改。

5.3.5 监察、审计、法律、内控、风险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环保等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竞争合规管理职责。


6  组织

6.1  理解经营者及其环境

经营者在理解其合规经营环境的过程中,应确定那些与合规风险相关、与经营者目标相关和影响其实现合规管理体系预期成果能力的内部和外部问题。同时,经营者在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还需考虑监管、社会和文化环境、经济形势、内部方针、程序、过程和资源等内外部因素。

6.2  理解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

经营者宜确定合规管理体系的相关方并准确了解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包括:

a)   除工作人员之外的、与经营者竞争合规管理有关的其他相关方;

b)   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方的有关需求和期望;

c)   这些需求和期望中哪些是或将可能成为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要求。

6.3  识别和防范风险

经营者应密切关注的各类垄断风险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法律法规等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开展竞争合规管理应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外部法律顾问咨询、持续跟踪反垄断立法、执法、司法的最新进展等方式准确识别反垄断法律风险,以评估相关经营管理和业务行为是否合法,对企业及其员工可能从事垄断行为的风险予以提示。

6.4  建立竞争合规机制

经营者应建立确保竞争合规的实施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建立:

a)   汇报机制:向内部决策层、管理层汇报,提出风险评估意见和应对措施。

b)   竞争文化培育机制:践行诚实守信、合规经营、公平竞争的价值观,增强员工竞争合规意识。

c)   审核机制:对重大决策、重要协议内部审核,对反垄断风险听取内部法律顾问、律师或者外部专业机构意见。

d)   竞争合规咨询机制,咨询方式主要有:

      - 内部咨询;

      - 外部专家咨询;

      - 反垄断执法机构咨询。

e)   承诺机制:最高管理层以上率下,带头书面声明作出竞争合规个人承诺。

f)   风险处置机制:恰当控制,及时补救,妥善应对。

g)   培训机制。

6.5  竞争合规策划

6.5.1 总则

经营者应根据外部环境变化,结合自身实际,在全面推进竞争合规管理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切实防范竞争合规风险。

6.5.2 重点领域

经营者应加强对以下重点领域的竞争合规管理:

a)   与其他经营者达成或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

b)   参与或支持行业组织组织的垄断协议。

c)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a)   经营者集中和申报。

b)   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的垄断行为。

6.5.3 重点环节

经营者应加强对以下重点环节的竞争合规管理:

a)   经营者应强化对各项规章制度、战略、方案等重要文件的竞争合规审查,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监管动态,及时将外部有关合规要求转化为内部规章制度;

b)   经营者应注重经营决策过程的竞争合规审查,细化各层级与竞争有关的决策事项和权限,加强对决策事项的合规论证;

c)   经营者应严格执行竞争合规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重点流程的合规监督检查。

6.5.4 重点人员

经营者应加强对以下重点人员的竞争合规管理:

a)   管理人员;

b)   重要风险岗位人员;

c)   法务人员;

d)   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人员。

1.1.5 海外经营

企业应强化海外经营行为的竞争合规管理:

a)   经营者开展海外投资,应确保经营活动全流程、全方位合规,深入研究所在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国际规则,全面掌握禁止性规定,明确海外投资经营竞争合规行为的法律要求;

b)   经营者开展海外日程经营,应确保经营活动全流程、全方位合规,全面掌握利益冲突管理、举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内部调查以及商业伙伴合规管理等内容,明确反垄断、贸易管制、财务税收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7  过程

7.1  风险识别

经营者、行业组织应密切关注的各类违规风险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法律法规等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开展竞争合规管理应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外部法律顾问咨询、持续跟踪反垄断立法、执法、司法的最新进展等方式准确识别反垄断法律风险,以评估相关经营管理和业务行为是否合法,对经营者及其员工可能从事违规行为的风险予以提示。

经营者竞争中应注意识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风险:

a)    垄断协议行为风险,包括由同行业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书面决定或者协议,或者口头约定,或者程序算法、线上交流等方式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b)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风险,包括依赖经营者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公平地高价销售或低价购买,或无正当理由地以低于成本价销售或拒绝交易、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实行差别待遇等。

c)   未依法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的风险,包括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而未申报。

d)   违反反垄断法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业组织应避免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等产生垄断风险。

7.2  竞争合规措施

7.2.1 防止垄断协议行为

为有效识别垄断协议的潜在风险并避免从事垄断协议行为,经营者应当做到包括但不限于:

a)   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竞争者)签订协议前,或者参与行业组织会议前,要求主办方提供相关议程及内容,事先咨询竞争合规专业人员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风险;

b)   当竞争者有意讨论价格、成本、数量、库存量、交易条件、交易对象、销售市场、限制新技术新产品等与竞争有关的敏感信息时,应保持高度警惕,明确拒绝或者离开,及时向企业竞争合规管理部门和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

c)   对竞争者价格信息的获取渠道应仅限于公开信息,应审慎对外公开商品调价、成本等敏感信息;

d)   不得以公告、发布新闻的方式,或者以行业组织的名义召开会议,意图让竞争对手配合一起调整价格、产能,创造竞争者讨论竞争敏感信息的机会;

e)   不得要求其他经营者一起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联合抵制,如拒绝供货、拒绝购买等;

f)   不得限制经销商的转售价格或者设定最低销售价格,对于控制经销商销售渠道特别是划分经销商销售区域的行为应保持高度警惕;

g)   不得以折让、回馈或者成本分摊等方式要求经销商固定转售价格,不得以胁迫、利诱、延迟或取消供货等方式迫使经销商维持转售价格;

h)   对签订以下协议应当保持警惕:具有长期(五年或更长时间)排他性条款的协议,包含排他性条款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涉及标准的协议,涉及联合销售或购买的协议;

i)   同一行业的经营者,对行业组织或者龙头企业发起的联合行动应保持高度警惕,特别是当行动涉及价格、成本、数量、库存量、交易条件、交易对象、销售市场等敏感信息时应尽量回避。

7.2.2 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应有效识别并防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a)   任意制定过高的商品销售价格或过低的商品购买价格,尤其要避免短期内大幅度价格变动行为;

b)   不得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c)   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尤其是拒绝其他企业使用已构成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需条件(如知识产权等);

d)   不得无正当理由限制交易相对人只能在特定区域内或者与特定对象进行交易;

e)   不得无正当理由实施搭售策略;

f)   不得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相对人提供不同的产品价格或其他差别待遇;

g)   不得向交易相对人提供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忠诚折扣,以奖励其特定形式的购买行为。忠诚折扣是指经营者以客户在一定时期内购买其某种产品的数量超过一定的购买量为条件,或根据客户购买的某种产品占其对该产品总需求量的比例向该客户提供折扣。

7.2.3 防止经营者集中的违规行为

经营者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经营者实施经营者集中之前,应分析行业政策,与反垄断执法部门进行沟通,寻求法律指导。

b)   经营者计划实施经营者集中时,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评估是否符合申报标准。如符合,应按规定事先向执法机构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7.2.4 防止与行政权力有关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经营者在自身最大限度地识别和防范反垄断法律风险的同时,应知晓反垄断法制止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方式。

7.3  配合反垄断调查

7.3.1 经营者应根据自身规模、所处行业特性、市场情况、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及执法环境识别面临的主要反垄断法律风险,并采取恰当的控制和应对措施。

7.3.2  经营者应在发现违规风险已经发生或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时,立即停止实施相关行为,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并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合作。

7.3.3  经营者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应对违法垄断行为保持警惕性,对市场中正在发生的有嫌疑的违法垄断行为,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的存储介质将违法事实予以记录和留存,并及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7.3.4 经营者应主动报告反垄断执法部门未掌握的、对启动调查或者对认定垄断协议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证据,并持续配合反垄断执法部门直至调查终止。

7.3.5 经营者可在被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过程中,在反垄断执法部门掌握足够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之前,通过书面承诺在反垄断执法部门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行为影响的方式,提出中止调查书面申请。


8  保障

8.1 经营者应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竞争合规管理队伍,根据业务规模、竞争合规风险水平等因素配备竞争合规人员:

a)   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竞争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b)   重要风险岗位人员应熟悉并严格遵守业务涉及的各项规定;

c)   法务人员应充分掌握我国和业务开展所在国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8.2 经营者应重视竞争合规培训,结合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制度化、常态化培训机制,确保员工理解、遵循企业合规目标和要求,培训内容至少包括:

a)   对一般人员应进行持续且定期的相关培训,确保其知悉不可为的事项以及正确的应对处置方式;

b)   经营者应根据竞争合规风险评估情况明确界定重要风险岗位,对重要风险岗位人员设置更为细致而深入的专门培训。重要风险岗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l  负责销售、采购、销售网络管理;

l  联络行业组织及参加行业活动;

l  价格及商务政策制定;

l  并购管理等。

c)   将竞争合规培训作为法务等重点人员任职、上岗的必备条件。

8.3 经营者应加强竞争合规考核评价,把竞争合规经营管理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和所属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细化评价指标。对所属单位和员工合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结果作为员工考核、晋升任用、评先选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8.4 经营者应强化竞争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管理流程,记录和保存相关信息。运用大数据等工具,加强对经营管理行为依法合规情况的实时在线监控和风险分析,实现信息集成与共享。

8.5 经营者应积极培育竞争合规文化,通过制定发放竞争合规手册、签订竞争合规承诺书等方式,强化全员依法合规意识,树立守法诚信的价值观,筑牢合规经营的思想基础。

8.6 经营者应制定恰当的奖惩制度确保合规政策的落实。

8.7 经营者宜考虑寻求法律事务机构和经济分析机构的专业支持。


9  评价与改进

9.1  管理模式

经营者应采取“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lan-Do-Check-Act,PDCA)”或其他适宜的管理模式对经营组织识别和确定的竞争合规事项实施管理,采取的管理模式应适合经营组织特点。

9.2  绩效评价

9.2.1 管理控制

经营者应建立、实施经营竞争合规管理体系或其他管理模式,满足本文件所规定的竞争合规要求,并使其得到保持和持续改进。

9.2.2 检查评价

经营者应对竞争合规管理活动及其绩效进行检查与评价,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检查与评价过程应确保客观公正,检查与评价的频次应当与经营者竞争合规管理的成熟度相适宜。

9.3   持续改进

经营者应对竞争合规管理绩效进行监测,并在合理的成本和可接受风险的条件下持续改进。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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