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规范化水平提升年|鹿城区检察院召开首例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
“调剂协议可以看出,本案就是借款而非工程预支款。”
“预支款还是借款应该根据基础法律关系确定。”
日前,在鹿城区检察院召开的首例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为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办案理念,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和保障群众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听证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近日,鹿城区检察院组织召开了首例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对一起涉建筑领域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公开听证。此次听证会邀请了区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
案件回顾
2016年11月8日,原审原告A建设工程公司起诉被告董某某至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董某某偿还A建筑公司借款本金两百余万元及利息,并向法院提交了《经营责任制承包合同》、承诺书、调剂协议、汇款凭证、收据等证据证明借款事实。2017年2月7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原审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董某某不服该生效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12月1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董某某的再审申请。
董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董某某认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并非借款而是工程预支款,且董某某并非A建筑公司分公司的承包人,本案款项是A建筑公司打入其分公司账户的,即使本案款项是借款也未交付。
鹿城区检察院经初步审查发现,本案涉及建筑施工领域,而建筑领域有较多行业操作习惯,案情较为复杂,双方争议很大。“我们决定对该案组织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并发表意见,同时邀请熟悉房产建筑领域的区人大代表及熟悉法律业务的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听证。”办案检察官说。
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围绕本案款项性质属于借款还是工程预支款;如系借款,董某某是否系A建筑公司分公司承包人,借款是否已交付这两个争议焦点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两位听证员对鹿城区检察院通过听证会公开办案过程、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办案方式给予充分肯定。他们对本案提出了专业的意见和建议,为办案检察官提供了参考。
下一步,鹿城区检察院将充分考虑各方意见,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供稿:第五检察部
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