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土金服”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2020年11月30日,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王某某、金某某等16人“土土金服”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某等被告人已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的程度,以及案发后的表现,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某、金某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判决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此前,同案张某某等20名被告人已被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2015年6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金某某成立浙江土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车辆抵押贷款和车辆质押贷款,逐步形成“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以低息贷款为引诱招徕被害人上门借款,从中以“保证金”、“服务费”、“GPS安装费”、“GPS维护费”等名目向被害人收取费用,使被害人实际收款金额小于合同金额。在认定被害人逾期或二次抵押时将被害人的车辆扣押,以此为要挟强迫客户结清剩余全部款项,并收取“违约金”、“拖车费”。若被害人无力偿还或拒绝偿还,则凭借先期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等材料变卖被害人车辆,非法谋取暴利。期间,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省内嘉兴、金华等市开设“分公司”,严重破坏相关县市民间借贷市场秩序、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目前已查明,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实施犯罪行为378节,期间累计诈骗既遂260万余元,诈骗未遂414万余元,敲诈勒索既遂132万余元,敲诈勒索未遂66万余元。
今年以来,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区委和上级院领导下,按照“扫黑除恶决战决胜年”工作部署,深入开展“六清”行动、“百日攻坚”大会战,依法打击、精准打击、深度打击涉黑涉恶犯罪,提前完成涉黑恶案件清结的阶段性目标任务,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严守“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的底线。截止目前,共批捕涉黑恶案件59件133人、起诉53件209人,已一审生效判决 151人,追诉到案漏犯 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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