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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区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的“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要求,结合鹿城实际,5月30日,温州市鹿城区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凝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整体合力。

▲2023年5月30日,温州市鹿城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次会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决定》指出,鹿城区检察院应当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紧密围绕区委中心工作,重点办理法律规定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农产品质量安全、妇女权益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综合运用磋商、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全面、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要畅通公益诉讼线索渠道,推进完善来信、网络、电话等多元化线索收集渠道,加大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宣传力度,强化公益诉讼队伍建设,推进“益心为公”志愿者队伍、专家库队伍建设,提升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保护质效。


《决定》要求,行政机关自觉接受法律监督,依法配合做好公益诉讼线索移送、调查取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工作,并在政策解读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协助或者妨碍检察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干预阻挠检察机关办案的,检察机关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或通过上级检察机关向其上级主管机关通报。审判机关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和执行公益诉讼案件,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研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相关领域惩罚性赔偿适用等。


《决定》强调,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项调研、代表视察等方式,监督和支持区检察院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检察院视情联合开展专项监督,发挥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叠加效应。建立健全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区检察院对于代表建议直接涉及公益监督事项的及时落实,制发的检察建议及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等。邀请人大代表担任公益诉讼志愿者和特邀检察官助理等,参与公益诉讼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公开听证等活动,为检察办案提供智力支持。




供稿:徐   缨、张萌萌编辑:王凤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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