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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条生命的背后:重庆公交坠江之殇,我们都应该站出来!

苏州普法 2020-09-04
为了祖国的未来,快来关注我们吧

导 语

从小车逆行,到大巴越线行驶,再到乘客司机互殴……重庆公交坠江事件几度反转,但不论何种情形,都是不可原谅,更需反思和谴责,毕竟背后是15条鲜活的生命。


重庆大巴坠江事件终于真相大白!

经监控曝光:

公交车坠江原因系

女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

导致车辆失控坠江……


(点击观看视频)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width=500&height=375&auto=0&vid=r07783u8wn9


01

我们设想过很多种可能

苏州普法先前也推送过相关内容:


“重庆公交车坠江”谁来负责?危机时刻保命须知!


但谁又能想到悲剧的起因

竟是一场司乘纠纷

错过一站地

可怜一车人




女乘客刘某的过错?


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


公交车司机的过错?


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



遇难者家属可主张哪些赔偿?


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雷西萍认为,在法律上,司机的过错,民事责任应由公交车公司来承担,乘公交车受伤,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她说,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在违约之诉中,不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在侵权之诉中是可以的,因此受害者家属应选择侵权之诉,并可以主张以下赔偿:丧葬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02

逝者安息之余

生者仍需警醒

其警示价值需要被梳理和总结


其实在生活中

因公交司机和乘客发生冲突

致使危情发生的情况绝不在少数……


 一 

北京一公交司机遭乘客突袭酿车祸


10月29日上午,北京一辆678路公交车行至南三环外环,驶出洋桥西公交站时,车内乘客邓某(女,57岁,本市人)因坐过站后要求司机停车被拒,抄起整箱牛奶,多次砸向司机,致使公交车与小轿车发生剐蹭,酿成险情。


目前,嫌疑人邓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丰台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点击观看视频)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width=500&height=375&auto=0&vid=z07753bkvjf


 二 

因误投20元纸币无法找零 

老太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


上海一六旬老太搭乘无人售票车时,因误投20元纸币无法找零,便抢夺方向盘致公交车失控,导致一名女乘客骨折,老人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 

男子错过站点抢夺方向盘 被乘客飞踹


4月20日上午,湖南一辆开往长沙的客车上,一名男乘客因自己错过站点,让司机违规停车遭拒绝后,竟突然抢夺方向盘,差点导致车辆失控。其危险行径引起公愤,当即被同车另一乘客飞踹……最终,男乘客非但被打,而且还因危害公共安全,被警方带走调查。


(点击视频观看)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width=500&height=375&auto=0&vid=r06370h2ndw

……

这样的例子太多太多

每一个曝光的视频

无不令观看者胆寒


法条链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为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方法。指与决水、放火、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对此不能作任意扩张解释。


▲本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主要区别,是看其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即看是针对特定的人和财物,还是公共的安全。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遵守法律法规

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和责任



小编整理了

苏州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十条)中

和公共安全相关的部分

给我们每个人一个警醒


向上滑动阅览


第三条 乘客应当文明有序乘车,自觉维护乘车秩序:

(一)乘客乘坐公共汽车,应当在站台候车,不得在机动车道上候车;依次从前门上车,后门下车,不得拥挤、插队、拦车、追赶车辆,服从站台值勤人员的管理;车到终点站时,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第五条 禁止携带以下物品乘车:

(一)总重量超过30公斤或者总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1.8米的物品。

(二)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以及管制刀具。

(三)牲畜、宠物(持证导盲犬除外)、污脏物品。

(四)充气气球。

(五)其他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


第六条 禁止下列损坏公共汽车设施设备,威胁他人或自身安全,妨碍运营秩序,影响车容车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损坏车辆、车厢内的设备及服务设施。

(二)车辆行驶过程中与驾驶员闲谈或妨碍驾驶员正常操作,自行开关车门或在车门通道口就坐、堆物。

(三)将头、手等身体部位伸出窗外,编结针织品,撑伞,躺卧,踩踏座椅,打闹,斗殴,寻衅滋事等。

(四)在公共汽车上销售物品,散发宣传材料,进行赌博、乞讨活动等。

(五)车厢内吸烟,向车厢内外吐痰、乱扔杂物。


第七条 乘客可以对违反公共汽车运营服务承诺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向经营单位投诉,但不得影响公共汽车的正常运行。对经营单位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


第八条 乘客违反乘车规则规定的,驾乘人员有权劝阻和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违反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法

正如凯尔泰斯对“暴行”的阐释那样,人们往往只看到悲剧的后果,而忽略了悲剧被制造时的轻率。看起来,失控的是那辆公交,实则是他们的心智——哪怕他们中的一人稍微遵循法规、有些克制,能够不被戾气扰乱心智,这起悲剧也不会来得这么轻易。


有些道理说来并不新鲜:人不应该是被戾气或怒气驱动的情绪动物,而应秉持着将自身言行导入规则框架内的起码克制。有时候,情绪难控或理性尽失,也可能成为安全层面的不可控因素。


另外,作为旁观者,是否能在冲突发生时做到及时出手制止呢?如果每个旁观者都不担负任何社会责任,只是冷眼旁观,按章办事,事情的发展将难以想象,而受到伤害最多的可能也还是作为大多数的旁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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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素材来源:新京报、法制日报、人民日报

苏州普法(etongshuofa)综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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