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情形之一,列入计划清理对象
重磅!龙岗正式印发城市更新计划清理新政!
朋友们
龙岗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清理工作
又有新动向啦
5月14日,龙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龙岗区城市更新计划清理工作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本意见自2019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试行意见》的出台
为后续正式开展更新单元计划清理工作
提供了政策依据
相对于之前只是个别更新单元调出计划
这次规模化的操作
说明政府对城市更新有了进一步要求
《试行意见》对于计划清理对象进行了明确规定。已列入计划的项目,符合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可被列为计划清理对象,并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在社会媒体进行公告。
❶自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告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土地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批的;
❷自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2年内项目首期未确认实施主体的;
❸自实施主体确认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
❹涉及区一级政府及以上考核任务,且属于意向开发单位态度消极、不作为等主观原因导致未按规定时间节点提供公共利益用地的。
先整后清,限期整改为3个月或6个月
《试行意见》按照“先整后清”工作思路
针对不同类型的计划清理对象实施分类整改
其中,自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告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土地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的项目,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督促申报单位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如项目在整改期开始前或整改期内已按政府要求提供公共利益用地的,或已完成拆除范围内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占比不低于30%,整改期可延长至6个月。
涉及区一级政府及以上考核任务,且属于意向开发单位态度消极、不作为等主观原因,导致未按规定时间节点提供公共利益用地的项目,由辖区街道办提交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将此类项目列为计划清理对象,并督促申报单位或意向开发单位进行限期整改。相关整改期限及整改工作要求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制定初步方案,同步提交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研究后确定。
调出计划3年内不得申报
有关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清理工作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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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龙岗政府在线、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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