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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110,我买的冰毒到手是冰糖,你们管不管?珠海版的来了...

珠海禁毒 2022-12-03



“找到了!”一个看上去不起眼的旧烟盒躺在草丛中,但轩某一看到,便两眼放光。他跟同伴使了个眼色,拾起烟盒,匆匆回到车上。


“来,验验货。”轩某打开烟盒盖,用手沾了点里面的东西,“怎么是甜的!是冰糖?!”


轩某有点气不过,心生一计。




1


冰毒变冰糖

他咽不下这口气


2018年4月,杨某接到朱某电话。两人寒暄一番后,朱某问:最近有那个吗?”两人因为“那个”(冰毒)结识,杨某心领神会:“你自己用,还是帮别人问?”


“帮朋友问的。”


“这几天没货,要等等。”


一星期后,杨某给朱某回电话:“有二三十克了,你们过来吧,地址我发你。”商量好以7500元现金交易后,两人约在浦阳谢家村见面。当天下午,朱某带着轩某、奚某从杭州开车到谢家村,在一个僻静的弄堂里,见到了杨某。


“东西呢?”朱某把杨某拉到一边。


“钱呢?”轩某把装现金的塑料袋递上。



杨某点了点,指了指不远处的草丛,“喏,香烟盒装着。”见没人在附近,轩某便上前翻找,接下来就发生了开头的一幕。等三人想找杨某时,对方已不知所踪,打电话被对方挂掉,再打,发现电话和微信都被拉黑了。


“都怪你,害我钱被骗走!”轩某把怨气撒到朱某身上,“不行,不能就这么被骗!”三人一合计,决定报警抓杨某。但是,这种事用什么理由报警呢?最后,轩某报警说,自己和朱某、奚某被杨某以卖黄金项链的名义,骗走人民币3万元,请警察找到杨某。浦阳派出所民警对三人做了笔录,开始立案侦查。



2


因为爱吹牛

他拿冰糖充冰毒卖给对方


锁定杨某后,民警何春波却发现,这人有点眼熟。原来,杨某之前曾多次因吸毒和盗窃被抓过。民警赶到杨某住处,已人去楼空。因其身份信息明确,民警将杨某列入上网追逃名单。


2018年9月,警察得到线索,杨某在东莞换了手机号。萧山警方马上赶到东莞将杨某抓捕归案。



杨某,贵州人,30岁左右。让警方疑惑的是,杨某拒不承认诈骗的事,还咬定自己从没卖过黄金项链。之前几次被抓,杨某都会很快供出自己犯罪事实,这次为何一反常态?何春波联系上轩某等人,但三人坚称被杨骗了。


杨某被检察院批捕后,供出了事情经过。


其实,他并没有冰毒。他爱吹牛,就在朱某面前说自己有货源。两人一直保持联系。所以,在接到朱某电话时,他心生一计,“刚好搞点钱花。”杨某一开始试着找冰毒,但在萧山怎么也找不到。牛已经吹出去了,不能打脸吧?于是想了这么个办法。他买了冰糖,敲碎了放进香烟盒里,拿到钱就跑掉了。



3


吃准了对方不敢报警

没想到还真报警了


经调查,民警发现轩某等三人有吸毒、盗窃、抢劫前科。三个人都是90后,都没正经工作,在强戒所戒毒期间认识。



民警调取杨某名下的银行卡,对明细进行查询,发现案发当天下午,有一笔7400元的钱通过ATM机存入到他的卡内。再一查,轩某因涉嫌贩毒被富阳公安在网上追逃。


民警找到朱某,朱某终于说了实话。“我也是被轩某逼着作伪证的。”


今年2月,朱某因吸毒再次进了戒毒所,他出来后,因涉嫌作伪证被采取强制措施。同时,警方发现奚某于今年1月涉嫌贩毒被西湖公安抓捕。


事后,何春波问杨某,“你怎么敢这么骗钱呢,你们不是朋友吗?”杨某回:“我是吃准了他们不敢报警的,没想到……”




贩卖毒品,不论数量多少,

均构成贩卖毒品罪!

如果贩卖的是假毒品,

还构成犯罪吗?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被告人张某贩卖40余克“假冰毒”,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5000元。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藏在贡柑里的“假冰毒”

  

2017年12月的一天,吸毒人员王某通过电话及微信等联系方式与被告人张某约定,王某以82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购买50克冰毒,两人还商定了交货方式。


此后,王某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张某支付了5000元,作为购买毒品的资金。收到钱后,张某打电话给“良哥”,要求购买50克冰毒,“良哥”称手里只有20克冰毒。于是张某交给“阿水”2000元,让其到“良哥”处购买20克冰毒。


12月3日,“阿水”从“良哥”那里带回两箱德庆贡柑,告知张某,毒品就在里面。12月4日,张某让“阿水”将藏有毒品的两箱贡柑通过长途客车托运至斗门白蕉客运站交给王某。


当天中午,王某驾驶小汽车到白蕉客运站领取上述两箱贡柑后,返程途径井岸大桥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从王某车内缴获藏于贡柑箱内的一袋白色晶体状物质。经检测,该白色晶体状物质净重18.44克,未检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成分。


12月15日,公安人员根据线索抓获被告人张某,并在其车上的一箱德庆贡柑内又搜出一袋已经联系好购毒人员,准备贩卖的净重23.94克的白色晶体状物质,经检测,未检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成分。另外,公安人员从张某钱包内搜出一袋白色晶体状物质,净重2.9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成分。





裁判: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获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依法应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张某已经着手实行贩卖毒品的犯罪,由于其误将不含毒品成分的物质当作毒品而贩卖,属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被告人张某犯罪所得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对假毒品进行犯罪的定性,关键在于被告人贩卖毒品时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假毒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真毒品进行贩卖牟利,数额较大的,则应追究其诈骗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的证言及张、王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明确显示出王某向张某购买毒品的意愿,以及商讨毒品的价格、沟通运输方式的过程,张某不断地向王某称其所卖的毒品质量好,价格也不贵,证明了张某主观上存在贩卖毒品的故意,且未有证据证明张某明知贩卖的是假毒品,其行为已触犯法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因查获的毒品是假毒品,属于对象不能犯,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为找不到冰毒,就用冰糖代替并贩卖,在这一案件中,贩卖假毒品改该如何定罪呢?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对以假毒品进行犯罪的定性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








信息来源  |  广东禁毒、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资料

编辑  |  珠海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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