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拍视频发朋友圈:“我吸毒的,你来抓我啊!”一小时后……
如今,
在微信群或朋友圈发表个人观点
上传几张图片、视频,
已成为当代人生活的一部分,
但是,在微信群或朋友圈,
真的就能想发啥就发啥吗?
阳朔县一男子在微信朋友圈
发布涉毒、辱警信息,
最终该男子因寻衅滋事
被阳朔警方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12月15日晚,一男子录制了一段视频,发表涉毒言论,并公开向公安机关进行挑衅,然后把视频发布到微信朋友圈。
视频中,两名男子一脸的不屑,并公然表示:“我是吸毒的”,并叫嚣“不怕公安,叫他来” ,对公安机关进行公然挑衅。该言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图为涉毒男子发表挑衅公安机关言论
阳朔警方发现该视频是微信名为“鸡飞狗跳”的用户在朋友圈发布的。阳朔镇派出所迅速开展调查,分析研判出该名男子。
仅仅一个小时之后,民警在西街某酒吧内当场抓获涉嫌吸毒人员徐某(有吸毒前科)。
经询问,徐某对其吸毒的违法行为及在朋友圈内公然挑衅警方的事实供认不讳。
徐某指认其手机上朋友圈的内容为自己所发布
我们现在来了,你有什么要交代的?
对不起,我知道错了!
目前,徐某因寻衅滋事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2019年1月,重庆男子皮某先后两次在微信朋友圈对柳某进行谩骂,并配上柳某照片。后柳某将皮某诉至法庭,经法院审理,皮某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皮某被判处立即删除不当言论,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02 朋友圈禁止买卖违法违规商品2019年6月,三人因在朋友圈售卖“水货”肉毒素、玻尿酸等美容针剂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
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9年5月8日,经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证实,微信朋友圈中宣称“有人贩子在名湖豪庭迷晕小孩子”的消息系谣言,于是对两名散布谣言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一7年有期徒刑。
其实,不仅在微信朋友圈中散布谣言会被处罚,在微博、微信群、QQ群及贴吧等网络平台散布谣言同样也会受到法律制裁!
04 以下几种行为也不能在朋友圏“现身”!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4、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5、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6、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7、国家机密或其他单位组织未允许公开的信息的
8、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9、发布虚假广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
信息来源 | 陕西省禁毒 人民日报
编辑 | 珠海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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