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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马时评 | 无过错也要赔钱!哪里来的孽缘

2017-04-27 虹光 二马看天下

据媒体报道,杭州一70岁老人在路上一转身,碰上一辆自行车的后轮,倒地摔成骨折。老人后来将车主告上法庭。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认为双方均无过错,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判决车主赔偿老人2万元。

 据说法院是根据“公平责任”判决,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没错,法律词条明明有这一条规定的! 再看法律对“民事权益”的概念限定,第一章第二条明确“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按照法官的理解,老人摔倒应该是在生命权范畴的,所以才有依据第二章的法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进一步解读,所以才能做出赔偿的判决。 法官判案,律条的引用与选择很关键,近年来引起争议的案件很多,最终翻案的也很多。 被诟病的地方自然有诟病之处。

视法律如儿戏,最终伤害的是法律的尊严! 如今不是“老死不相往来”的社会,南来北往的车水马龙,说不定会磕磕碰碰的,别说全国一天的事故大数据,就是中关村大街一条路一天也有很多起交通意外,至于踩到碰到的情况都提不到“交通事故”的范围。

一个正常的人,一个头脑清醒的人,一个行动自如的人,没有安全的意识,没有安全防护的行为,没有规避风险的能力,走到哪里都会遇到各种安全、风险与不测。因此说,没有安全意识和行为的人,才是最不安全的行为主体。 严格按照“侵权责任法”,还有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其中第三十一条就这么说“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注意“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为什么要进行紧急避险,肯定遇到了外力或者自身不可预测的因素,需要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从媒体的报道来看,在路上碰上一辆自行车的后轮,这个概念的判定就大有深意了。 对于这位倒霉的路人来说,自己骑车没有碰撞的主观意识,更没有伤害的主动行为,仅仅因为路过的偶缘,遇到了“出门三分难”的奇葩。 只是,如果真像有读者评论的又一个老人引发的新“彭宇案”,恐怕也没那么严重。老人不应是社会的弱者,也不应成为法律保护的强者。在法律的框架下,民事处理的双方都应是受到保护与尊重的平等者。

故事到了这里,可以不必再纠结于法律责任的问题,因为以后事情的发展再如何,也不属于我们要争论的内容了。 回到标题本身吧!无过错也有孽缘?有的—— 佛说“一切诸法由因而生。”《福盖正行所集经》里还说“设经无量劫,彼业不能坏。果报成熟时,众生决定受。”我们现在所受的果,其实是我门无始劫来的积业,这种业力历经千劫万劫不复回转我们自身,到了因缘成熟之际,就是和合的作用下得到现世的报应。 个体的渺小如此,放在社会的洪流大潮前面,依然如此。在浩浩荡荡的时代,表达异议的立场,那怕是忠言“逆耳”也可能成为被倾覆的对象,就如革命有理的年代提出“改良”,哪怕是温和的声音也许面临坐牢,甚至掉头的危险。

业力无限,因果无限,刹那间的一思一想,都是因,都是业力,从向善而生的角度来看,对因果的敬畏是好的,至少不会出现天不怕地不怕的社会无厘头事件。 但丁有一句名言:一个知识不全的人可以用道德去弥补,一个道德不全的人却难以用知识去弥补。 具有反讽的是,强调法治的时代,一个道德不足的人可以用法治去弥补,一个法治不足的人却难以用道德去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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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人高估自己的重要性时,最好让他想想,在他出生之前,人们曾过得很好,而且极可能在他死后仍过得不错。不必怜悯自大的人,因为他们最擅长自我安慰。(《茅蓬语录》之“高处不胜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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