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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天下:庶民的胜利还是法律的失格?于欢案改判了!(二马看天下,第1134期)

2017-06-23 石骐恺 二马看天下

今天上午9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在判决书中,法院裁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死亡。于欢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于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这是事件的基本描述,如果一审判决即为5年,恐怕也不会引起什么过多的议论。然而,现实往往是最巧妙的编剧。一个“无期徒刑”的判决,让这个案件最终的结果发生了可以说彻底的翻覆。

这到底是“庶民的胜利”还是“法律的失格”?

最近关于这件案子的舆论“盛宴”,随着这一声审判锤的落下,想必也要步入历史的尘埃里。每一件燃爆公众舆论的事件背后都有很多值得我们深思的地方。我们似乎是生活在一个“民意”怼天怼地,横扫天下的时代。通过于欢案更是做实了这个猜测。

“民意”大多来自网民,都说微博上有最富正义感的网友,朋友圈里有最孝顺的孩子。这一次,是最懂法律的网友。这并不是调侃。

遇上这些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手了!

“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源自网络)”

最终:2017年5月26日当天,聊城市冠县纪委、监察局官方网站发布处分决定称,经查,2016年4月13日,冠县崇文派出所副所长郭增金带领民警王斌、张宪超、辅警赵一鸣在处置苏银霞警情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苏银霞的人身安全;2016年4月14日,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朱秀明带领辅警宋长冉、郭起志在处置源大工贸公司警情时,在多名讨债人员限制苏银霞、于欢母子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对现场局势稳控不力。冠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正科级侦查员刘晓林对分管联系的崇文派出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工作指导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杨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经研究并报冠县县委、县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刘晓林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杨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崇文派出所所长栗彦峰诫勉谈话;给予郭增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朱秀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分别给予王斌、张宪超警告处分。冠县公安局决定对赵一鸣通报批评,对宋长冉、郭起志予以辞退。

警察的处分先于于欢案的审判,这似乎就已经暗示了于欢案改判的可能。事实也是证明了这种揣测。

有媒体认为,这是民意和法律的互动,是法治共享的结果,作者是看不懂这个逻辑,只是脑子里一只回响着一个声音:“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

要让那个声音变成现实,不应该有更多这样的互动,也无需更多的共享。有事说事,有法执法。

否则,没有对错,只有立场的社会,没有人独善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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