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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后,开具红字发票咋处理?
答:不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文件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其中文件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开票有误,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因此,您公司只需要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通过网络上传至主管国税等待校验通过即可。
答:您的主管国税的做法是正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文件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同时文件第一条规定,推行范围包括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来源:浙江国税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