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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试点,按月、按季申报纳税人如何适用新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明确自2021年5月1日起,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省市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


今天带你了解:申报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时,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按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4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

  

  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第2季度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

  

  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往期回顾

•注意!申报表整合后,消费税申报有这些变化

•@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新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需注意这些变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新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需注意这些变化

•报表整合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这样申报

•便利纳税人!5月1日起,4省市试点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

•一表报多税!税务总局推出两项简并税费申报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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