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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十问十答【1】“四不政策”,有何法理依据?

2016-06-24 百万庄通讯社

百万庄通讯社微信号:baitongshe


编者按:

距离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裁决结果出炉的时间越来越近了。

菲律宾自2013年1月针对中方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并强推至今,继去年10月仲裁庭就管辖权作出裁决后,预计仲裁庭不久将会作出实体问题的最终裁决。

留给我们的时间也已然不多。

所以,百万庄通讯社从今天开始将推出“南海仲裁十问十答”小专辑,顾名思义,在这个专辑中,小百通将整理出十个关于南海仲裁案的代表性问题,并邀请相关权威专家来解答。

这个过程,希望能够对大家深入了解和梳理这个问题起到一点点有益的作用。

而且,在接下来的几天中,也欢迎大家在文后的留言中踊跃提出你关心的话题,小百通也将选择其中一些向专家寻求答案。

而不论结果如何,我们依然坚守自己的立场。

中国对南海仲裁案实行“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的“四不政策”,这种做法有何法理依据?


王翰灵  
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与海洋事务研究中心主任

“四不政策”主要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002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及中菲之间关于南海问题一系列文件的有关规定,并考虑到中菲南海争议的实质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争议这一基本事实而审慎作出的。

中国在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的问题上,一贯坚持由直接有关国家通过谈判的方式和平解决争端的政策。


“四不政策”有明确的法理依据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80条和第281条等规定,有关争端应当通过谈判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根据《公约》298条规定,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在不妨害根据第一节所产生的义务的情形下,可以书面声明对于涉及领土主权、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活动以及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等争端中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不接受第二节规定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程序。

  • 中国提交的“排除性的书面声明”

中国在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后,在2006年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一份书面的声明,也就是排除性的声明,这份声明排除了《公约》298条所规定的可以被排除的全部争端。

因此,根据《公约》的相关规定以及这份声明,对涉及到领土主权、海洋划界、军事活动还有历史性权利等的争端,中国有权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强制管辖,包括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庭的司法管辖,以及国际仲裁。

  •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相关规定

2002年中国与东盟国家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4条规定,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

中菲之间就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解决两国在南海的争端早有共识。中菲两国之间一系列双边文件清楚地表明,双方同意或承诺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解决在南海的争端。通过谈判方式解决在南海的争端是中菲两国之间的协议,菲律宾无权单方面提起强制仲裁。


南海争端属于

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争端

中菲南海争端的根源是菲律宾非法侵占中国在南沙群岛的八个岛礁(马欢岛、费信岛、中业岛、南钥岛、北子岛、西月岛、双黄沙洲和司令礁),此外,菲律宾还企图非法侵占属于中国的黄岩岛。

在此次仲裁案中,菲律宾提出了三大类共十五项诉求,如果仔细对这些诉求进行分析,就会发现这些诉求还是与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相关。

比如,菲律宾所提出的三大类中,第一,要求仲裁庭裁决南海的九段线没有法律依据(第1、2项诉求);第二,让仲裁庭裁决南海的一些岛礁要么是不能主张领土主权的低潮高地,要么是不到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大陆架(第3、4、5、6、7项诉求);第三,菲律宾还要求仲裁庭裁决中国在南海相关海域(比如在黄岩岛等海域)的执法侵犯了菲律宾的海洋权益(第8-15项诉求)。

这些显然都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的问题,菲律宾的诉求归结起来都是与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有关系的。

因此,我们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行“四不政策”——“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完全合理合法。


附:

[1] . “排除性声明”中排除的争端

  • (a) (1) 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第十五、第七十四第八十三条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或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但如这种争端发生于本公约生效之后,经争端各方谈判仍未能在合理期间内达成协议,则作此声明的国家,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附件五第二节所规定的调解;此外,任何争端如果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提交这一程序;(2) 在调解委员会提出其中说明所根据的理由的报告后,争端各方应根据该报告以谈判达成协议;如果谈判未能达成协议,经彼此同意,争端各方应将问题提交第二节所规定的程序之一,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3) 本项不适用于争端各方已以一项安排确定解决的任何海洋边界争端,也不适用于按照对争端各方有拘束力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加以解决的任何争端。

  • (b) 关于军事活动,包括从事非商业服务的政府船只和飞机的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根据第二九七条第2和第3款不属法院或法庭管辖的关于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的争端;

  • (c) 正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但安全理事会决定将该事项从其议程删除或要求争端各方用本公约规定的方法解决该争端者除外。


[2] . 中国提交的“排除性声明”原文

2006年8月25日,中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的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声明。该声明称,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第1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即涉及领土主权、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活动以及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等争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接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任何程序。


[3] . 根据南海仲裁案关于管辖权的判决书,菲律宾提出的15项诉求

  • 1)中国在南海的海事权利,和菲律宾相同,不应超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允许的范围;

  • 2)中国对“九段线”包围的南海海域主张主权、管辖权和历史性权利违反了《公约》,超过了《公约》对中国海事权利的地域和实质性限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 3)黄岩岛不产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权利;

  • 4)美济礁、仁爱礁和渚碧礁是不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权利的低潮高地,不能通过占领行为据为己有;

  • 5)美济礁和仁爱礁是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

  • 6)南薰礁和西门礁(包括东门礁)是不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权利的低潮高地,但它们的低潮线可以用来确定领海基线,从领海基线开始测量鸿庥岛和景宏岛海域的宽度。

  • 7)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不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

  • 8)中国非法干涉了菲律宾在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对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的享有和行使;

  • 9)中国不阻止其国民和船舶开发菲律宾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是非法的;

  • 10)中国非法干扰菲律宾渔民在黄岩岛上的传统渔业活动,阻止菲律宾渔民谋生;

  • 11)中国违反了《公约》规定的保护黄岩岛和仁爱礁的海洋环境的义务;

  • 12)中国占领和建设美济礁的行为

          (a)违反了《公约》关于人工岛屿、设施和建筑物的规定;

          (b)违反了《公约》规定的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

          (c)试图占领美济礁的行为违反《公约》;

  • 13)中国执法人员以很可能碰撞到菲律宾在黄岩岛附近航行船舶的危险方式操控其执法船舶,违反了《公约》规定的义务;

  • 14) 2013年1月仲裁开始时,中国通过以下方式使争议恶化:

           (a)干涉菲律宾在仁爱礁海域及其附近的航行权;

           (b)阻碍仁爱礁上驻扎的菲律宾人员的轮换和补给;

           (c)危及仁爱礁上驻扎的菲律宾人员的健康和生命;

  • 15)中国应该停止进一步的非法主张和活动

采访:张晶


同时王教授还推荐两篇文章,给大家加餐:

  • 中国抵制南海仲裁合理合法(作者:王翰灵)

  • 舆地志丨菲律宾不拥有黄岩岛主权:基于17-19世纪西文古地图的分析(作者:曹树基  许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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