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某发电公司“7•15”外委人员人身伤亡事故快报(详细版)
2021年7月15日,河北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河北某电厂)发生一起人身伤亡事故,造成1名外委人员死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企业概况。河北某电厂共有一期2×215MW凝汽抽热供热发电机组和二期2×320MW凝汽发电机组,总装机1070MW。
2.合同情况。翻车机区域封闭面积7400 平方米,河北某电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就该项目与某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30日签订了EPC总承包协议,并在2020年9月18日签订了安全协议。某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将工程施工业务分包给青岛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签订了分包协议和安全协议。
3.作业情况。2021年6月21日9时8分,燃料维护部办理了翻车机区域封闭改造项目施工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许可人、负责人、专职监护人分别是刘某某(燃料部部长)、尹某某(燃料部运行三班班长)、孙某(燃料部机务三班专责工)、单某某(检修工),工作班成员共35人。7月5日7时26分办理了延期手续,工作票延期至7月19日19时30分。事发前,主体工程基本结束,正进行门窗、通风楼、照明等尾工施工。
二、事故经过
7月15日7时30分,工作票负责人孙里组织站班会,对工作班成员19人进行安全交底后,开始现场工作。外委人员罗占民、刘国祥、许春新等5人负责安装乙翻车机控制室封闭的北墙面板,其中,罗占民等3人负责运送保温墙板。9时30分,罗占民从乙翻车机空车线上方顶棚处孔洞(高7.5米)坠落至地面零米。9时40分,河北某电厂将罗占民送往秦皇岛市人民医院,10时7分医务人员鉴定罗占民已无生命体征。
三、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河北某电厂按规定及时向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华北能监局、北京总部、集团公司报告。集团公司及北京总部相关人员接通知后立即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事故正在调查中。
四、初步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罗某某佩戴的安全带挂钩未固定在安全绳上,失足从翻车机顶棚孔洞处坠落。
2.间接原因。翻车机顶棚预留安装采光板的孔洞未隔离、封堵,安全防护设施缺失。
五、暴露问题
1.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对外委人员安全意识提升不够,死者在高处作业时佩戴了安全带,但违章未固定到安全绳上。河北某电厂对集团公司近期两起高处坠落事故的警示教育开展不扎实,再次发生同类事故。
2.外委安全管理标准不到位。未严格按照电厂标准对外委承包商实施安全管理,外委项目安全防护设施缺失。
3.危险作业管理不到位。承包商对翻车机顶棚孔洞未隔离、封堵的安全风险未有效辨识,电厂、承包商管理人员对高处危险作业监督监护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督导消除安全隐患。
六、工作要求
1.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今年4月以来,集团公司电力产业连续发生三起人身伤亡事故,直接原因都是高处坠落。各级企业要落实安全责任,高度重视事故警示教育,集中学习集团公司下发的事故通报,对照查找本企业存在的同类隐患问题,制定针对性措施,坚决杜绝再次发生同类事故。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亲自部署专项隐患排查,监督各部门、车间、班组、外委队伍开展专题事故警示教育。
2.切实按同等标准实施外包安全管理。针对短期承包商入场时间短、不熟悉环境等不利因素,要高度重视入场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取得实效;紧盯流动人员,做到全覆盖、无遗漏。针对承包商安全管控良莠不齐的现状,要按照电厂统一标准,监督承包商安全管理;外包项目责任部门与安监部门要严格检查承包商安全管控流程标准、安全技术措施等,达不到电厂标准的,严禁入场;定期开展施工过程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坚决监督整改。
3.严格落实危险作业安全监督监护和防护要求。各级企业要健全完善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细化危险作业项目清单,把责任落实到岗位,把标准落实到作业文件,确保风险识别到位,各级人员到岗监护到位,监督监护标准统一。要对照电厂标准,要求承包商在施工作业文件中列明危险作业清单、监督监护防护标准,涉及危险作业的,每日开工前要专项交底;电厂派人参加交底,一同检查安全防护设施、用品,确保符合安规要求,严格作业过程监督监护。
4.加快推进高风险作业视频监控。在高风险作业面布置视频监控装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现场检查外,还要远程调阅、实时监督,督促作业人员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外委运维、检修、技改项目涉及高风险作业的,各发电企业应督促承包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按电厂统一要求实施高风险作业视频监控。
来源:电力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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