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发改委:
报来《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恳请核准京能十堰热电联产二期工程3号机组项目的请示》(十发改文〔2021〕4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结合委托机构评估意见,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增加十堰市集中供热能力,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京能十堰热电联产二期工程3号机组项目(项目代码:2104-420000-04-01-851842)。
项目单位为京能十堰热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石桥村京能十堰热电有限公司主厂区。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1台350MW国产超临界燃煤抽凝式热电联产机组,同步建设烟气脱硫、脱硝装置等。
四、项目动态总投资为15.58亿元,其中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12亿元作为项目资本金,其余部分通过贷款融资。
五、项目的建设及运行要满足国家环保标准,在技术方案和材料选择等方面要充分考虑节能的因素,采取有效措施节能降耗,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六、项目设备采购及建设施工均按《招投标法》规定,采用规范的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详见附件)。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鄂〔2017〕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30037号)和《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京能热电二期项目用地的复函》等。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京能十堰热电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节能、环境保护等各项措施。按照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中落实各项举措,确保安全。
十、请十堰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行安全;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设计和建设规范及标准,高质量开展项目建设,切实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京能十堰热电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