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广州市明确了,这类房屋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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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了《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明确提出,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任务,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登记范围
全市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原则上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代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
2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3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4
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镇(街)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镇(街)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的主体;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主体;相关国家试点改革政策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主体。
确权登记遵循原则
1986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农村住宅,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居委会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且无异议的,并出具证明,由村(社)报镇(街)审核同意后,予以确权登记。
2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
无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的住房,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后进行确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1)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符合分配宅基地建房资格,经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无异议的,并出具证明,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的,经区规划资源部门核实确属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变更的建设用地后,予以确权登记。
(2)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符合分配宅基地建房资格,经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无异议的,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的,经区规划资源部门核实确属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变更的建设用地且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予以确权登记。
(3)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未纳入城市更新三年行动计划、年度计划范围,符合分配宅基地建房资格,经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无异议的,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的,需补办用地批准手续,经区规划资源部门审核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后,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后,予以确权登记。
4符合确权登记的房屋,用地面积、建房面积超过“一户一宅”建房标准的,按照标准规定的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不作为权属面积登记。存量宅基地房屋的用地面积、建房面积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据辖区历史施行政策确定。2015年7月15日后建成的农民住宅,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5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宅基地。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对新建房屋及占用的宅基地予以确权登记。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原已在农村合法取的房屋而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权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居民(含华侨)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无异议的,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权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6未覆盖乡村规划的地区,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据辖区历史施行政策对未覆盖村庄规划的农村集体组织及时间界限作出统一认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符合上述认定范围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原则。
镇(街)、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2
对没有土地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后进行确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了解更多详情可扫描下方二维码↓↓↓
来源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编辑 | 陈若兰
编审 | 罗盛光 温穗章 审核 | 刘海裕白云区融媒体中心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