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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核酸检测,当心涉嫌刑事犯罪!这五条红线碰不得 →


是真的吗?

不配合疫情防控,拒绝核酸检测

难道真的会被治安处罚

甚至涉嫌刑事犯罪吗?


 答案是肯定的!



法治社会不存在法外之人,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广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党员律师薛莹荣为广大市民梳理出“五条红线”,疫情期间哪些念头不可有、哪些行为不可为,一次性解答法律风险,并给出“五个提醒”。


红线一:不按要求接受核酸检测


问:烈日炎炎,核酸检测的排队长龙不见首尾,一轮又一轮,费时费力,耽误上班做事不说,我感觉我很安全,核酸检测完全没必要,我可不可以不去做检测?


答:不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等措施是一切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所以,拒绝接受核酸检测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因拒不接受核酸检测的行为产生严重后果的,如引发病毒传播等,则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红线二:不按要求居家隔离


问:我被要求居家隔离,这日子单调乏味不好过,能不能偷偷出去休闲游玩散心?


:不能。居家隔离的控制措施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作出的,因此,不服从居家隔离要求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同时,偷偷跑出去的行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红线三:不按要求主动报告行踪配合流调


问:政府要求“凡是近期到过中高风险区域或者重点场所、接触过阳性病例及密切接触者的市民朋友,务必主动向所在社区或者单位报告情况,同时要积极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这个是不是小题大做了,虽然我经过中高风险地区,但是已经过去好几天了,我的身体也没有不适,没必要去报告了吧?


答:非常必要。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撒谎要担责,隐瞒病史受惩戒。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义务。而隐瞒旅居史、接触史,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红线四:无事生非编造散布涉疫情谣言


问:最近疫情关注度高,我要蹭个热点给公司公众号吸粉,造一篇“染病人员带病逃脱”的文章放到网上可以吗?


答:禁止。故意编造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散布传播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据《刑法》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红线五:不按要求配合防疫检查


问:每次出入公共场所和回自己小区,保安都严格要我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测体温,真是太麻烦了,有时候都想骂人解气!


答:错。一方面,辱骂他人不仅是道德问题,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果侮辱或殴打他人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测体温的要求是当前疫情防控的重要措施。拒不配合有关单位或者公共场所采取的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强行进入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聚众扰乱单位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则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抗疫当前

我们每个人都不能置身事外

只有坚持依法抗疫、守法有责

才能换来大家的

生命健康和社会的和谐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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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广州市司法局    广州市总工会
编辑 | 黄敏茹
编审 | 王玲
审核 | 刘海裕白云区融媒体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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