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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将被处罚或追责!
当前
国内疫情仍呈现散发多发
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刻
各地都采取了相应的防疫措施
其中包括核酸检测
但有些人
却不愿意配合核酸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如果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就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因为拒绝或逃避核酸检测且造成疫情传播,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无论是拒不参与核酸检测还是顶替他人做核酸都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市民积极配合既是责任也是义务以下这些与疫情防控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你务必要了解↓↓↓
疫情防控成果来之不易
凝聚社会各界和每一个人的
坚守、奉献与付出
希望大家始终绷紧
疫情防控这根弦
理解支持、积极配合
疫情防控措施
做好个人防护
共同阻断病毒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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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12320卫生热线 广州普法 广州健康通
编辑:陈若兰
审核:王玲
复核:林梅芳签发:刘海裕白云区融媒体中心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