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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狗”是意外事件,还是侵权之诉?看这里↑↑
近日
北辰法院
妥善审结一起
因狗咬狗引发的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
霍某饲养了一只宠物博美狗,在户外遛狗途中,博美狗被一只黑色细犬咬伤。
霍某将博美狗送至宠物医院治疗,后将黑色细犬的主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用。
立案后
北辰法院北仓法庭
法官李飞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过程中
黑色细犬主人
提出现场有两只黑狗
不能证明是自家的狗咬伤原告的宠物狗
经办案法官悉心审理
最终还原了事实真相
案件事实
某日早上7时许,霍某牵绳遛自家博美狗时,一只未办理养犬登记的黑色细犬自附近的厂区窜出,将博美狗咬成重伤,连续治疗35天,花费治疗费近万元。
细狗主人王某多次强调,事发时自己不在现场,而监控视频中出现两只黑狗,霍某无故认定是自家的狗咬伤原告的宠物狗理由不充分,因此拒绝赔偿。
办案法官
反反复复查看监控视频
发现事发现场的确有的两只黑狗
颜色、大小几无差别
只是体态特征却不尽相同
经过认真比对
咬伤博美狗的黑色细犬
尖脸、细腰、细尾
完全符合王某饲养的细狗特征
结合向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材料,承办法官依法认定王某系黑色细犬的饲养人。
故判决王某赔偿原告霍某治疗宠物狗医疗费9058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一纸判决背后
凝结了法官的巧辨细思
经过深入调查大量案件事实
最终还原了案件真相
使双方当事人口服心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根据我市颁行的《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在此提醒大家
请爱护宠物
文明养犬
END
来源:北辰法院 | 制作:郝竹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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