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你的社保有关,这些行为要负法律责任!
在你身边
有没有发生以下这些事儿
本该自付的医疗费用几经“手脚”
变成可报销的医疗费用?
又或者
传递假数据套取医疗保险基金?
以上这些
都不可取
今年以来
天津市医保局多次通报
医药机构及参保人骗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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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人社部制定发布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原《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废止
侵害社会保险基金有什么法律责任?
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0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社保基金有哪些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01
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02
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03
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04
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05
违反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制度的;
06
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02
欺诈骗保行为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01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等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02
培训机构通过提供虚假培训材料等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
03
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01
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02
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03
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04
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05
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06
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03
违规工伤认定、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希望广大参保人员及医药机构
能够增强法律和风险防范意识
始于侥幸
终于法律
END
来源:人社部、天津市医保局等综合
制作:吴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