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牧羊人”遇上“狗主人”?一起因“狗咬羊”引发的侵权纠纷……
近日
津南法院审结
郭某诉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虽然刘某不认可“狗咬羊”事实
但承办法官在判决中充分释法明理
最大程度还原案件实体真实
最终双方认可法院判决
刘某主动履行给付义务
实现案结事了
究竟是怎么回事?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郭某在葛沽镇饲养羊,常在刘某承包鱼塘附近放养,刘某在其鱼塘处饲养了五六只狗。
2022年2月3日中午,郭某发现自己饲养的羊被数只狗追咬,羊群已跑散,并发现一只羊被狗咬死,郭某跟随着狗找到刘某处。后郭某与刘某父亲联系,经与刘某父亲协商,刘某父亲向郭某赔偿了800元。
同日下午,郭某拨打110报警,民警随即赶到现场了解情况,郭某发现另有羊受伤。
2月4日清晨
郭某发现又有羊死亡
便再次报警
民警发现郭某处另有两只羊死亡
但郭某主张其有六只羊死亡
要求刘某赔偿
双方因羊的损失问题产生争议
故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收案后第一时间了解案情,经审理认为,本案难点在于刘某不认可“狗咬羊”的事实,郭某又难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羊系被刘某饲养的狗所咬致死,故尝试调解结案。
刘某辩称,其鱼塘及院落附近常有其他人的狗及流浪狗出没,刘某投喂其饲养的狗食物时,其他人的狗及流浪狗经常过来吃食,其在郭某第一只羊死亡后已经进行了赔偿,不认可其他羊系被其狗咬死,不同意赔偿。
闻言
郭某情绪十分激动
承办法官认为
郭某有羊被咬死系客观事实,如果仅因郭某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羊系由刘某饲养的狗所咬的事实,就直接判决驳回郭某诉请,既不利于维护公民财产权益、平复情绪,又不利于实现案结事了、维护公平正义。
因此
承办法官再次梳理案情并认为:
2月3日
郭某第一只羊被狗咬死后,刘某父亲并未否认郭某主张的其羊系被刘某饲养的狗咬死的事实,刘某本人亦未持异议,应认定刘某的狗对郭某的羊进行追咬,并导致郭某一只羊死亡。
2月4日
郭某在发现第一只羊死后才发现另有羊被咬伤,2月4日,公安民警在现场出警时确认又有两只羊死亡,刘某一方在场人员未提出不是其饲养的狗所咬,亦未提出系其他人的狗所咬。
综合全案情况,郭某2月4日死亡的两只羊与第一只死亡的羊,系同一时间段被刘某饲养的狗咬伤,具有高度盖然性。虽然刘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系其他人家的狗和流浪狗共同所致,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刘某的该抗辩主张不予认定。
因此,本案认定郭某2月4日死亡的两只羊系刘某饲养的狗所致,并判令刘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郭某两只羊死亡的损失1600元。郭某主张另有四只羊死亡,但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
承办法官在判决中充分释法明理
最大程度还原案件实体真实
在作出判决后
继续跟进双方情况
进行判后答疑
最终双方均认可判决内容
刘某主动履行了赔偿责任
至此
案件圆满了结
END
来源:津南法院 | 通讯员:糜廷玉
制作:郝竹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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