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子不教,父母都有过!天津法院再发《家庭教育令》

天津高法 2022-12-23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在我国实施,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近日

天津法院再发《家庭教育令》

为“不称职”的家长

给出整改方案及措施

督促家长“依法带娃”

切实给予孩子足够的陪伴和关心、关爱

全方位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西青法院




近日

西青法院在审理一起

离婚纠纷案件时

向夫妻双方发出《家庭教育令》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

胡先生和张女士经介绍后相识相知相爱,一段美好的爱情故事就此展开。


2016年8月

二人携手步入了婚姻殿堂。


2017年3月

二人爱情的结晶——双胞胎儿子降临,为他们的生活增添了许多欢乐。


2018年6月起

胡先生和张女士感情出现裂痕,二人开始分居生活。


2020年3月

张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的调解下,张女士同意撤诉。


2020年5月

胡先生起诉张女士要求离婚,但张女士并不同意,故法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


2022年2月

胡先生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将长子交由自己抚养,次子由张女士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承办法官耐心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但二人情绪激动

调解未果


原告认为



双方已于2018年6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被告认为



自己与原告不是分居生活,仅仅是因为自己工作地点不固定,所以异地生活,二人感情并没有破裂。



法院经审理认为

夫妻双方应当互敬互爱、互相理解

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

婚姻家庭关系





 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生育两个双胞胎儿子,具有一定感情基础,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的辛勤付出及培养,双方应珍惜婚姻生活,多为孩子考虑,努力为孩子营造一个美满、和睦的家庭氛围,冷静处理双方矛盾。


 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应多体谅对方,多做自我批评,改正各自缺点与不足。另外,根据庭审调查,原、被告尚不具备法定离婚条件,对于离婚问题,原告还应慎重考虑,故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作为孩子的父母

胡先生和张女士无论婚姻状态如何

无论是否与孩子共同生活

对孩子均负有抚养教育职责






为督促双方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法官向胡先生和张女士二人发出《家庭教育令》。


 责令二人履行抚养职责、承担抚养费用,亲自养育双胞胎,为孩子成长提供物质保障,并常常与孩子共处,用心陪伴、用爱关怀,促进孩子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另外,二人应共同改善家庭关系,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营造和谐家庭氛围,为孩子的成长提供和睦、美满、文明的家庭教育环境。



宝坻法院




近日

宝坻法院对一起

离婚纠纷中的母亲张某

发出了《家庭教育令》


李某


现在孩子跟随我生活,但是我从来没有阻止张某来探望女儿,甚至我告诉她女儿想她了,她都拒绝探望。




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目前处于分居状态,正在打着离婚官司,而女儿想见一见母亲张某却成了一桩难事。


承办法官认为双方婚生女不满6周岁,正是需要母亲关爱和呵护的时候,张某却仅以不想见到李某为由拒绝探望女儿,其行为严重伤害到其女儿对亲子关系的情感需求,长此以往,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长远发展。



对于张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

依法应予以纠正

故向张某发出《家庭教育令》






 责令其依法对李小某进行探望,积极正确履行家长职责,认真做好对孩子的家庭教育,做好对孩子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和引导,主动增进与孩子的沟通联系和情感交流,关心、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促进孩子全面健康成长。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不应该成为父母婚姻危机的牺牲品。父母应担起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及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习惯。





END



来源:西青法院、宝坻法院

制作:郝竹然



往期精选


注意!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发言需谨慎!

莫让发黄的“分家单”成为亲情的阻碍……

津小法有话说 | 各位“神兽”,这份专“暑”普法礼包请查收!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