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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牵好绳,才是对汪星人最“自由”的爱

天津高法 2022-12-23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饲养宠物狗

遛狗要牵绳已明确写入法律

但总有一些人抱着侥幸心理

在人少的夜晚遛狗不牵绳

想着让宠物自由奔跑

可一旦出事儿……



 案 件 详 情

65岁的张女士家住在河北区,年初某天晚上11点左右,她骑着自行车回家。进入小区后,她听到一个人大声喊了一句什么,紧接着一道白影冲她跑了过来,张女士大惊失色,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原来是同小区的陈先生正在遛狗,但是两条狗均未牵绳,正巧张女士骑行至此,被惊吓摔倒。


张女士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

经诊断,其左股骨颈骨折

并接受了左侧全髋骨置换术等治疗

出院后,医嘱要求每月复诊

同时接受复健

张女士治疗花费了近8万元

且因伤致残

对今后的生活造成巨大的影响

但陈先生只愿意赔偿部分医疗费

无奈之下,张女士将其诉至法院

 陈先生 

我养的小型宠物犬已经进入老年期,行动迟缓,不会对人造成威胁。况且当时已临近凌晨,小区内灯光偏暗,张女士摔倒是她自身原因造成的,并无外力导致。因此我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不同意赔偿治疗费用和残疾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未对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市的相关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外出时应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应当避让他人。陈先生的宠物犬,并未办理养犬登记,外出时也没有用束犬链牵领,违反了条例规定。 对于陈先生所提出的宠物犬并未接触到张女士。因动物存在的危险性,受害人受到惊吓后产生心理恐惧进而引发损害的也属于动物致害。

因此,陈先生应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法院依法判令陈先生赔偿张女士

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共计22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遛狗系绳被正式写入法律

文明养犬早已厘定法律边界

各位爱狗人士们

请依法文明养犬

真心保护好您的“家人”

来源:河北区法院

制作:朱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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