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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身亡,“同桌的你”也要担责!

天津高法 2023-12-30

好友相聚

桌上小酌几杯乃人之常情

但切记饮酒莫驾车

驾车莫饮酒

以免发生难以估量的后果


 案 件 详 情  7月某日晚上,韩某等四人一同去某酒吧喝酒,后李某驾车赶到,一起与四人共饮。期间两次转场,五人共饮至午夜。酒后,李某独自驾车、韩某驾车带着另外三人共同离开。在行驶过程中,李某因超速、酒驾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父母认为韩某等四人对李某没有尽到提醒、照顾和救助义务,因李某的死亡给他们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请求法院判令共饮四人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0余万元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

通过了解得知原、被告

对立情绪很大

双方关系降至冰点

因李某与韩某为姨兄弟

法官对案件进行研判后

确定了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人身关系赔偿标准为基础

以友情和亲情为切入点的调解方案




 承办法官首先找到原告确定原告起诉的准确标的额;然后找被告韩某,利用韩某和李某是姨兄关系这一有利条件,通过细致的思想工作,使韩某主动确认了赔偿数额并得到原告的认可;最后找到其余被告,从他们与李某是朋友关系入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很快使其他人也确认了赔偿数额并同时得到了原告的认可。



可案件的调解工作又遇到了难关

因四被告均为20-22岁之间的青年人

没有工作,经济不能独立

虽然确认了原告认可的赔偿款数额

但却不能实际给付




 承办法官又将四被告的家长通知到法庭,再做调解工作,最后经过两轮的耐心调解,被告家长在法庭当庭将赔偿款给付原告,原、被告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共同饮酒虽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也没有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共同饮酒的先行为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侵害赔偿责任是存在的。共同饮酒者相互之间要尽到提醒、劝诫、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发生特定的危险!

再次提醒: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END

来源:津南法院 | 通讯员:朱文新

制作:朱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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